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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的认定标准包括,电子证据属于

作为一种新的证据,核心内容:对电子证据的认定标准是什么?作为民事诉讼证据,应当符合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特征。电子证据在这三个方面是如何达到其标准的?编辑富华法律,为您详细介绍了电子证据的鉴定标准。

 电子证据的认定标准:

1、电子证据的客观性标准

首先,电子证据的形式必须是客观的。从电子证据的存在形式来看,电子数据以电磁、光盘等物理形式存在于半导体芯片、磁盘等载体上。用于记录数据信息的电磁虽然不能被人直接感受到,但它是一种实际存在的、承载电子数据的载体,如半导体芯片、磁盘、光盘等介质。所以“如果只看电子数据的存在形式,所有的电子数据都是客观的。”

电子证据是否客观,取决于其内容是否是客观事物的反映。具体而言,生成电子数据信息的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系统应当正常运行和工作,电子数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形成,并在业务完成后或以后输入。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意义重大。对于存疑的电子证据和电子证据中的专业性问题,可以通过鉴定的方式,对电子证据的生成、传输、存储、输出的全过程以及电子证据本身进行判断。

一般来说,以下电子证据可以视为真实可靠:由合格证人向法庭提交的可以合法作为证据使用的书面陈述;由用户经常使用的正常计算机系统生成和存储的电子证据;经公证真实可靠的电子证据;经专家鉴定为真实的电子证据;有确切证据证明电子证据复制件与原件完全等同的电子证据;当事人之间长期业务往来形成的电子合同;双方认可的电子证据。

2、电子证据的关联性标准

电子证据的关联性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必须与案件待证明的事实有客观联系,能够证明案件待证明的相关事实”,“证据的关联性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能够成为诉讼证据的决定性因素。”

就电子证据而言,如果要被法官采纳,其内容必须能够有效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这个电子证据能证明什么事实;其次,这一事实对于解决案件中的争议问题是否具有实质性意义;最后,法律对这种关联性没有具体要求。通过回答这三个问题,人们可以准确把握具体电子证据的关联性。

3、电子证据的合法性标准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作为证据的某些事实必须以法律规定的特殊形式存在,证据的提供、收集、调查和保存符合法定程序。”因此,作为证据基础的材料可以用于证明案件,而不管其是否合法,但并不是每一份证据都可以用于具体的司法和执法活动。合法性是采纳证据的重要标准之一。[第页]

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的证据形式,与传统证据相比有其特殊性。一般来说,储存在电脑里的数据是可以销毁和更改的,所以应该把储存在电脑里的数据打印出来。而且各种加密技术都有解密的可能。此外,如果争议双方对原始数据稍作改动,可能会改变开始时自动生成的原始文档的内容,从而导致电子证据能否被法院采纳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和其他国家都对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规定“在任何民事诉讼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子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一)非经查证程序取得的电子证据; (二)被修改和攻击的电子证据; (三)通过非法窃取、搜查、扣押等手段获取的电子证据。 (4)对于计算机生成的电子证据,有证据表明计算机系统在生成证据时处于异常状态; (5)普通证据法律法规规定并排除的其他情形; (六)对于存储在计算机中的电子证据,有证据表明在转录过程中存在实质性错误的。”

该法规定:“在业务活动中以正常程序制作的电子报告、备忘录、记录或者数据汇编,不得因其为道听途说而予以排除,但有证据证明该备忘录、报告、记录或者数据汇编在通信、存储方式或者环境等方面存在不准确的,应当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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