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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民事诉讼证据制度,诉讼制度和证据制度

论文摘要:

由于历史渊源、文化背景和法律传统的差异,英美和mainland China两大法系的民事证据制度各不相同。但是,近几十年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表明,两大法系国家也有相互学习、取长补短的倾向。在借鉴两大法系优点的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若干规定》(以下简称

一些规定

)陆续下发实施,使我国逐步建立了一套较为完整的以当事人举证为主,法院收集证据为辅的民事诉讼证据制度。尽管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改革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现有的民事诉讼证据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仍显示出诸多问题。笔者试就现行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一些不足发表自己的见解,以期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的证据法。一、证据基本特征的法律基础。关于证据的基本特征,理论界在我国通行的观点是“三性”说,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第二,视听资料的可采性规则。视听资料是现代科学技术的产物,人们对其形式内容、应用以及证据的本质特征,如关联性与合法性的关系等的认识还很有限。 第三,举证时限对审限的影响。举证时限是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出示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逾期不出示则承担丧失证据权利的法律后果的民事诉讼制度。 第四,司法鉴定的规范化和经济性。司法鉴定是当事人、人民法院等机构委托鉴定人对案件的专业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定的活动; 第五,证人宣誓的必要性。

一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为了使法院查明案件事实,防止和避免错案的发生,各国都在立法中规定证人有如实作证的义务; 第六,驳回诉讼请求的法律适用。司法实践中,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有两种情况:一是诉讼超过诉讼时效; 第二,证据不足以支持诉讼请求。有太多对时间限制的要求。原因如下:1。就具体案件而言,每个案件的有效证据并不多,关键证据大多掌握在当事人手中,如债务案件中的债权凭证、合同纠纷中的合同等。而其他大部分有效的支持证据并不多,所以没有必要在30天内举证,也没有必要两次扩大请求权;2.就地域因素而言,我国绝大多数民事案件发生在一个县(市)或一个地区。除了新疆、西藏、内蒙古、青海、四川等少数偏远省(自治区)外,其他地区一个县或地区的方圆也不过二三百公里。对于这样一个地理区域的民事诉讼,30天的举证期限和两次延长请求权是不必要的。3.司法公正只能是相对的,即在特定的时间段和特定的区域内是公正的,民事诉讼是当事人人身诉讼立法的价值取向所在。在这方面,30天的举证时限和索赔权的两次延长也是不必要的;4.近年来,人民法院为了自身形象,对新闻和相关部门意见的高度重视,似乎让一些当事人找到了法院的“软肋”,去上访申诉,引起了各部门对个别案件的重视,也让法院领导和法官在承担繁重审判任务的同时,不得不疲于向各部门解释。30天的举证时限和索赔权的两次延长使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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