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认具有约束当事人和法院的效力,但这
这种约束力不是绝对的。大陆法系国家立法
而诉讼理论一般认为,在下列情况下,不
自认的效果可以发生:
(1)人事诉讼程序中不适用自认的规定。
因为人事诉讼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
良好的习惯是直接相关的,所以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采用。
根据依职权调查原则,一般有不适用于自认的规则。
设置。
(2)法院依职权或以其他方式调查的事项也
自考不适用。比如关于诉讼成立的要件。
项,当事人有资格自认等事项,不自发生
认可的效力,法院仍应依职权进行调查,不受当事人影响。
自我接纳限制。
(三)共同诉讼中一人所作的自认明显属于
当不利于共同诉讼人的诉讼时,不存在自认。
的有效性。同样,在集体诉讼或集体诉讼中,诉讼代理人
人的所作所为的自认,不具有自认的效力。但是上面的
对于自录取,如果事先或事后获得特别授权。
已经批准的除外。
(4)自认的事实,如果它们与明显的事实或其他有关
法院应在司法上意识到的事实,被推定为相反的事实或
是不可能的事实,或者是自认的事实其实是清楚的。
与真实情况不符的,应当认定无效。
因为法院的判决不应该基于明显的虚构事实。
基础。[6](第88~89页)[7][9](第432~4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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