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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认的效力,默示自认效力

自认具有约束当事人和法院的效力,但这

这种约束力不是绝对的。大陆法系国家立法

而诉讼理论一般认为,在下列情况下,不

自认的效果可以发生:

(1)人事诉讼程序中不适用自认的规定。

因为人事诉讼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

良好的习惯是直接相关的,所以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采用。

根据依职权调查原则,一般有不适用于自认的规则。

设置。

(2)法院依职权或以其他方式调查的事项也

自考不适用。比如关于诉讼成立的要件。

项,当事人有资格自认等事项,不自发生

认可的效力,法院仍应依职权进行调查,不受当事人影响。

自我接纳限制。

(三)共同诉讼中一人所作的自认明显属于

当不利于共同诉讼人的诉讼时,不存在自认。

的有效性。同样,在集体诉讼或集体诉讼中,诉讼代理人

人的所作所为的自认,不具有自认的效力。但是上面的

对于自录取,如果事先或事后获得特别授权。

已经批准的除外。

(4)自认的事实,如果它们与明显的事实或其他有关

法院应在司法上意识到的事实,被推定为相反的事实或

是不可能的事实,或者是自认的事实其实是清楚的。

与真实情况不符的,应当认定无效。

因为法院的判决不应该基于明显的虚构事实。

基础。[6](第88~89页)[7][9](第432~4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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