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文中,富华法律编辑为您梳理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引发的诉讼费用问题。
案例详情:
前几天去保险公司咨询了一起交通事故涉及的机动车的保险情况,打算协商保险赔偿。经查询,该车已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以下简称三险)。随后,保险公司负责人声称,如果诉讼和解,无论是交强险还是三险,保险公司都不会支付诉讼费用。
案例分析:
《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造成第三者损害的保险事故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103010第十条规定: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103010第七条规定,仲裁或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估计保险公司理赔负责人得出的结论是,根据上述规定,保险公司不负责支付诉讼费用。
在交强险正式实施之前(2006年7月1日),原机动车三者险条款并未规定保险公司不支付诉讼费用,而是规定: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诉讼的,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 保险人将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应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赔偿金额将与保险单中规定的责任限额分开计算,最高金额不超过责任限额。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致第三者损害赔偿案件时,只要是责令保险公司由第三者直接支付赔偿金的,也会同时责令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无论其是否有保险人的事先书面同意。在我看来,法院的这种做法是合理的,因为:
1.如果事先取得了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只需要按照原机动车三重保险条款的规定,让保险人直接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应该不会有大的争议。
2.原机动车三者险条款未规定未经保险方事先书面同意,保险方不承担诉讼费用。因此,在没有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法院完全可以认定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没有关于诉讼费用支付的约定,从而可以适用《保险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让保险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如前所述,目前的交强险和三者险条款都规定了诉讼费用“不予赔偿”。保险公司不是不管输赢都要承担诉讼费用吗?
本人认为,这个问题,值得从法律角度来认真分析。
一、保险法第51条的理解:
1.该法确立的诉讼费用承担规则的适用是以责任保险合同的存在为基础的。
2.本法所称仲裁、诉讼费用和必要、合理的费用,是指: 第三者(保险事故的受害人)对被保险人提起的诉讼、仲裁期间的诉讼、仲裁费用和其他合理、必要的费用。其他诉讼中发生的费用不包括在本条款中。
3.责任险的保险合同中没有约定不支付诉讼费用。
4.该法的作用是鼓励被保险人在被第三人(保险事故的受害人)起诉要求赔偿的过程中积极应诉,避免被保险人拖延应诉,增加保险人的索赔金额。
基于这种分析,我认为交通事故引起的诉讼费用问题应该从三个方面来讨论:
1.作为保险事故受害人的第三人仅起诉被保险人的,如果被保险人被判承担诉讼费用,被保险人就诉讼费用向保险公司索赔的,保险公司根据交强险和三险条款的规定,可以不予赔偿。
第二,被保险人赔付遭受保险事故的第三者损失后,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因交强险和三项保险理赔纠纷诉诸法院的,如果判决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由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因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这一纠纷,不是机动车事故侵权赔偿纠纷,而是保险合同纠纷;本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费用不发生在因保险事故受到损害的第三人起诉被保险人要求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过程中。
3.因保险事故受到损害的第三人与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请求损害赔偿的,如果保险公司被判直接向受损害的第三人支付损害赔偿,则保险公司还应当承担本次诉讼过程中产生的诉讼费用。因为“诉讼费用不予赔付”的保险条款规定,它只对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有约束力,不能用来对抗因保险事故而受到伤害的第三人。
二、交强险及三者险条款的效力问题:
现行三方保险条款中“保险人不赔偿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和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的规定的适用,仅限于:保险事故受害人第三人起诉被保险人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过程中发生的、决定由被保险人承担的部分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