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是指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依法应当缴纳并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费用。可以分为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经济纠纷时,依法向当事人收取一定的费用,称为案件受理费。一般来说,财产案件的受理费是按照诉讼标的计算的。
非财产案件的受理费通常是逐案征收的。争议金额按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收取。
其他诉讼费用是指除案件受理费以外,在诉讼中实际支付的费用。包括检查、鉴定、公告、翻译(地方通用民族语言文字除外);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偿费。诉讼保全措施申请费和实际退保费。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发生的实际费用以及人民法院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
诉讼费用的负担包括:败诉方承担;比例负担;谈判负担;撤回的案件由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减半。撤销案件的,费用由检察官承担;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或者过失程度,决定离婚费用的分担;申请执行费和实际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在诉讼中,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承担。
诉讼费用由原告预交,被告提出反诉的,反诉的诉讼费用应当预交。申请应由申请人提前提交。
当事人有困难的,可以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是否给予许可由法院审查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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