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抗诉案件要不要向当事人收费?民事抗诉案件要不要向当事人收费?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其他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诉讼费用。民事诉讼费用主要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等。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与民事当事人的地位有很大不同。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再审”(第186,《民事诉讼法》条),即人民法院必须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无条件再审检察院抗诉的民事案件,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所谓的保证金或者其他任何费用。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颁布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八条也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再审的案件,免收案件受理费。《办法》指定的诉讼费用类别中没有“保证金”的表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的再审案件和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当事人不需要交纳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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