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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诉讼费用需要预交?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诉讼费用由原告、反诉人、上诉人或者申请人预交,在案件审理终结或者执行终结时,由人民法院确定由哪一方承担以及如何承担。案件受理费和申请费的预交方式如下:

一、一审案件的受理费由原告在收到人民法院预缴诉讼费通知书的次日起7日内预缴;被告提出反诉的,应当在提出反诉的同时预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既未申请延期也未预交的,起诉自动撤回。上诉受理费由上诉人在向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上诉的,双方应当先行支付。上诉人在上诉期间未预缴诉讼费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缴。上诉人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申请延期的,上诉自动撤回。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再审后上诉的,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二是申请费中,申请保全措施、支付令、公告、撤销仲裁裁决或者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请求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以及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外国仲裁机构裁决的,申请费由申请人在向人民法院申请时预交。

但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定、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提出破产申请的,申请人不得先行缴纳,申请执行费在执行后缴纳,破产申请费在清算后缴纳。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其他法院审理时,原受理法院应当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随案移交,当事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时,认定案件属于刑事犯罪,全案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中止诉讼和执行的案件,预交的受理费不予退还;中止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和执行时,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和申请费。诉讼终结的,预付的受理费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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