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费的计算以案件的具体判决为准。离婚案一般50-300元不等。涉及财产的,不超过20万的案件不另收费,超过20万的案件赔付0.5%。诉讼费用由当事人在开庭前支付。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的,视为撤回诉讼。
一、诉讼费怎么计算
“案件受理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离婚案件每件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支付;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其他非财产案件从50元至100元缴纳。等等。”
二、诉讼费交纳范围
案件受理费包括:
(一)一审案件受理费;
(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三)再审案件中,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要缴纳的案件受理费。
下列案件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或者上诉的案件;
(三)对驳回、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一审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缴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定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确认仲裁协议有效;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索赔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和裁决以及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日期出庭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
当事人复制案卷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照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纳制作费。
在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检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依法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费用,人民法院决定由当事人按照谁主张、谁承担的原则直接向有关机构或者单位支付,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的翻译,不收取费用。
三、诉讼费交纳退还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需要按照本办法缴纳案件受理费的,被告应当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先支付。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和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申请人不得预交,应当在申请执行后缴纳
第二十二条原告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提起反诉的当事人应当在提起反诉后7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时预交。双方提起上诉的,应当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间未预缴诉讼费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缴。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申请时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缴。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不申请司法救助的,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预交。双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预交。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移送或者移交案件的,原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用随案移交受理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退还当事人已缴纳的案件受理费;民事案件移送后需要审理的,当事人缴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中止诉讼和执行的案件,已缴纳的案件受理费和申请费不予退还。中止诉讼和执行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和执行的,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和申请费。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缴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缴纳的案件受理费。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终结诉讼的,依照本办法缴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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