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进行行政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和行政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依法应当向人民法院缴纳的费用。行政诉讼诉讼费用如何计算怎么样?行政费用谁来承担?针对这些问题,下面富华法律编辑回答您的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行政诉讼诉讼费用如何计算
行政诉讼案件可分为财产案件和非财产案件,其收费对象如下:
(一)下列非财产性行政案件按以下标准支付:
(一)治安行政案件每件5元至30元;
(二)每件专利行政案件交纳50元至400元;
(3)其他行政案件,每件30元至100元。争议金额按照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支付。
(二)物业行政案件受理费,根据有争议的价格或金额,按一定比例交纳:
(1)不满1000元的,每件上交50元;
(二)金额超过1000元至5万元的,为4%;
(三)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为3%;
(4)超过10万至20万的部分按2%缴纳;
(5)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缴纳;
(6)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缴纳;
(7)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支付0.5%。
具体计算方法是根据上述超额递减率分段计算争议金额,然后相加,合计金额即为应收金额。
二、行政诉讼费用由谁来承担呢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分担。这一行政诉讼费用分担原则既适用于一审程序,也适用于二审程序。必须指出的是,败诉方承担的诉讼费用仅限于案件受理费,不包括其他诉讼费用。其他诉讼费用由法院按照实际支出收取。
一般来说,诉讼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法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诉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诉讼当事人部分胜诉或者部分败诉的,按照各自的责任分担诉讼费用;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变更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法院准许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不撤诉或者法院不准许的,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共同诉讼的当事人败诉的,由法院根据共同诉讼的当事人人数、各自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中的利益以及各自的诉讼行为决定诉讼费用;共同诉讼人因连带关系败诉的,应当承担连带诉讼费用;当第三人败诉时,法院将根据共同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费用负担原则决定分担比例。
有些案件的诉讼费用不是由败诉方承担,而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规定。具体来说,由原告、被告和当事人自己承担。
原告诉讼费用适用于原告自愿撤诉,法院准许的情况。这里的“自愿撤回”不包括原告因被告变更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撤回的情形。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其他诉讼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由被申请人承担的诉讼费用,适用于申请诉讼保全措施和申请执行的案件;当事人自己承担的费用主要是指当事人因自己的诉讼行为而发生的诉讼费用。无论当事人败诉与否,所有诉讼费用均由par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