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残。包括:精神、生理和解剖异常以及由此导致的不同程度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的丧失。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分为10个等级,从I级(100%)到X级(10%),每个等级之间相差10%。
办理交通事故人身伤残鉴定的程序一般如下:
1.被评估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并由办案人员签字的残疾评估申请表;
2.携带损伤初始阶段和治疗结束后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CT、X线、诊断报告;
3.向治疗医院借阅相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评定被抚养人劳动能力时,还应携带鉴定人身份证、户籍证明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说明;
5.评估应基于事故直接造成的伤害的治疗结束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尚未结束,因调解需要提供补偿依据的,应当在申请表中注明;
6.评估员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支付规定的评估费。
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治疗终结后,由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有资质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有资质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可以看出,伤残鉴定的时间是在治疗结束时,应该有出院诊断证明。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公安部门推荐的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律师提醒】
交通事故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可以在治疗结束后十五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鉴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后30日内向当事人评定伤残等级或者推荐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重新评估申请后三十日内作出重新评估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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