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件受理费由败诉方承担。双方分担责任。共同诉讼人败诉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各自在诉讼标的中的利益决定其应当承担的数额。如有因自身利益进行诉讼而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其他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由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数额。
2)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判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除确定第二审诉讼费用负担外,还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双方都上诉的,由双方分担。
(三)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
4)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决定。
5)撤诉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其他诉讼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被驳回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当事人承担。
6)申请执行费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实际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诉讼保全措施申请费和海事、海商案件扣船、扣押货物、燃料申请费,由败诉方承担。申请限制船舶所有人责任的申请费由申请人承担。
7)因当事人的不当诉讼行为而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8)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劳动报酬的案件,原告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审结时,由败诉方承担。
九)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是否延期、减征或者免征,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10)下列案件免收案件受理费:
(一)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再审的案件。
1)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