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姓名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交纳50元至100元。每箱财物不满1000元的,应交纳50元;1000元超过5万元的部分按4%缴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3%缴纳;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部分按2%缴纳;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缴纳;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缴纳;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支付0.5%。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有争议的部分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申请执行案件,执行金额或者执行价格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0.1%缴纳;申请诉讼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财产金额或者价款不足1000元的,每件交纳30元;1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部分按1%缴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检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的数额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收费标准计算支付;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差旅费和加班津贴由当事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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