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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送达难的心理因素有哪些,民事案件送达难

公务员难的心理因素

实际上,服务难的问题大多是因为当事人的心理和思想作怪,其他的必要原因还不多见。因此,要解决诉讼送达难的问题,还得从当事人的思想心理方面入手。

比如一审判决送达双方后,双方在收到判决后15日内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双方的实体权利义务重置,当事人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否则可能造成执行程序的启动。显然,送达是人民法院向当事人定向送达。这样,既然是国家司法机关对个人和法人实施的法律行为,就不应该存在送达难的问题,但事实上确实存在。既有客观原因,也有当事人自身的原因,其中以当事人自身的原因为主。对于当事人自身的原因,大部分是被告的原因,当然也有原告的原因,虽然是少数。

在诉讼活动中,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会向当事人送达相应的诉讼文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来说,有六种送达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有些交付方式是按顺序的,比如公告交付,一般只有在其他交付方式不可行的情况下才允许。要求非常严格,否则可能得不到认可,失去法律效力。

首先,电话通知意味着希望当事人自己来法院领取。其实很多人都不是直接得到的,所以这种方法作用不大。被告往往如此,但原告也是如此。笔者曾经遇到过原告接到电话领取诉讼文书却没有去的情况。无论法院怎么催他,他都不肯去,哪怕是直接送达。最后法院服务员只好留下来送。一开始,笔者很不解。原告为什么不签收?不直接去法院或许情有可原,但拒绝在诉讼文书上签字就不可理解了。后来得知原告还有新的重要证据需要调查,所以希望能拖延庭审时间。这种情况其实可以充分向法院说明,法院可以酌情考虑是否延期审理,因为如果确实有新的重大证据需要调查,依法可以延期审理。

对于个人来说,无视电话通知,拒绝签收直接送达或者逃避签收,结果还是一样的,就是扣留送达。如果实在联系不上,公告最终送达。对于法人,大多以法院传唤时负责人不在或代理人不在为借口,不领。直接发货也是如此。无论是办公室还是其他邮件收件人都拒绝签收,寄件人只好留下来投递。对于邮寄投递,效果并不明显,因为邮递员无权扣留投递。最后他们会再发一次。如果还没人签收,他们就得把诉讼文书还给法院。最后法院只能派人直接送,甚至有可能拘留。一般不需要向法人送达公告,因为采取直接送达和留置送达就足够了。

上述情况往往是当事人的心理或思想作怪造成的,他们似乎认为法院是在找茬,他们不敢签收对自己不利,希望以没有收到为由为诉讼活动辩护,以达到不实施某些法律行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目的。尤其是送达判决书、送达执行通知书时,拒签诉讼文书的情况屡见不鲜。

如果你有理有据,为什么不签收?既然有这个机会回复,为什么不接受呢?如果不合理,你又如何蒙混过关?从送达的法律效力看,留置送达的法律效力与直接送达的法律效力相同。如果其他送达方式确实行不通,那么公告送达就是最后的手段,公告期满后也具有法律效力。未签收在大多数情况下不会影响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所以最好不要心存侥幸。因为最后法院要么撤诉,要么缺席审判,要么发拘传,要么强制执行。

作为司法审判过程中不可逾越的程序,它在司法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送达作为一种诉讼行为,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向诉讼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实施的法律行为。是指向诉讼当事人送达起诉状、答辩状、传票、判决书等诉讼文书。送达一旦完成,即产生其法律效力,直接关系到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或司法程序的继续,或司法程序的中止或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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