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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的基本内容包括,财产保全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财产保全的概念和种类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提起诉讼之前或者之后,为保证将来生效的判决能够执行或者避免财产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标的物采取的限制处分的强制措施。

(一)诉讼中的财产保全

1.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概念

中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在作出判决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标的物采取限制处分的强制措施。

2.诉讼中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诉讼中采取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需要对争议财产提起诉讼的财产保全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本案的请求权具有财产给付的内容。

二是未来生效判决因主客观因素无法执行或难以执行。主观因素有:当事人转移、毁损、隐匿财产或者可能采取此类行为;客观因素是诉讼标的容易变质腐烂,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会造成更大的损失。

第三,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之后,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之前。在一审或者二审程序中,案件尚未审结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判决已经生效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第四,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一般应由当事人书面提交。当事人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是人民法院很少依职权进行财产保全裁定,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执行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可以在诉讼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前,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提供的担保金额应当与请求保全的金额相等。申请人未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在诉讼中财产保全错误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以直接从申请人担保的财产中获得赔偿。

(二)诉前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紧急情况下,如果法院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将受到不可挽回的损害。因此,法律赋予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的权利。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

1.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有给付的内容,即申请人将来立案的请求权具有财产给付的内容。

2.在紧急情况下,如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可能遭受不可挽回的损失。

3.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纠纷或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害的人。

4.诉讼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未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将驳回申请人在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民诉法适用意见》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期间财产保全必须缴纳保全费,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执行。

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即利害关系人,必须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提起诉讼,使与被保全财产有关的纠纷通过审判解决。如果利害关系人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申请主体不同。诉前财产保全是利害关系人在诉讼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中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是利害关系人申请的,法院不得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2.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不一样。诉讼财产保全应当在案件受理后、判决生效前适用;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向诉前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

3.对申请人是否提供担保的要求不同。人民法院裁定为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如果没有提供担保,申请将被拒绝。未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申请人不得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不提供担保。诉讼前,申请人必须提供财产保全担保。如果没有提供担保,申请将被拒绝。

(3)诉前行为保全

我国《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法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法院申请采取措施,责令被申请人停止对专利、商标或者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即“先停止侵权再提起诉讼”,在诉讼法上称为“诉前行为保全”。我国2000年修订的《专利法》第61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专利侵权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对其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颁布了《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商标法》第57条和《著作权法》年修订的第49条也有类似规定。这些规定确立了我国知识产权法的诉前财产保全制度。

二。财产保全的范围、措施和程序

(一)财产保全的范围

第九十四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认为,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有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人的财产,不得对案外人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于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不采取保全措施。因此,财产保全的范围不能超出申请人请求的范围或者争议财产的价格。采取保全措施,只有在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范围内,才能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实现申请人的权益,避免被申请人遭受不应有的损失。

(二)财产保全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对被保全的财产进行清点、封存,并当场封存,防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处分的财产保全措施。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产移至一定场所并予以扣押,以防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查封、扣押财产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当事人可以负责保管扣押的物品,但不得使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通知的财产保全措施

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包括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等。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是指人民法院责令保证人出具书面担保或者被申请人提供银行担保或者实物担保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例如,被申请人欠申请人贷款500万元,有价值可观的建筑物作担保,使其可以偿还申请人50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解除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使被申请人能够正常经营。此外,拘留、撤销被申请人的劳动收入、禁止被申请人的行为等。也是财产保全的方式。

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全;必要时,人民法院应当变卖,保持价款。

(三)财产保全程序

诉讼财产保全由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审查,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并根据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2。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职权主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并开始执行。

诉前财产保全由申请人申请,并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必须在受理申请后四十八小时内对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作出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财产保全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人民法院不停止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

第三,财产保全的解除

因下列原因解除财产保全:

1.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2.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未起诉的;

3.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因申请人的过错致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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