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诉讼中非常常见的法律程序。其适用的条件和要求对于诉讼当事人今后成功执行法院判决至关重要。财产保全的对象和保全的期限怎么样?财产保全期限是多久?针对这些问题,下面富华说法边肖回答您的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财产保全的对象和保全的期限
(1)财产保全的对象包括什么?
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实际情况,可以成为财产保全的客体主要是被告所拥有、占有和享有的实物财产和财产权利。主要包括:
1.被告在银行开立的账户(户名必须与被告姓名一致)及存款。
2.被告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的、归被告所有的房产或有使用权的土地。
3.被告对外投资的股权、股票、债券以及股息、红利等收入。
4.被告拥有的车辆。
5.被告拥有的厂房、机器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货物。
6.被告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他人应付被告的租金等。
7.被告享有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专用权。
8.被告拥有的其他有货币价值和权利的财产。
财产保全的期限有多长?
第487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不得超过二年,查封、冻结不动产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封、扣押、冻结手续,续封、扣押、冻结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表现为:
(1)延长了保存期。存款冻结期限由六个月修改为一年,动产查封期限由一年修改为两年,不动产查封等财产权利冻结期限由两年修改为三年,基本与试行期相匹配。
(2)取消续期期限不得超过首期二分之一的限制,使首期与续期期限一致,避免执法标准不一致。
(3)明确审判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期限。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方式、措施的,应当按照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办理。”这一规定放在“保全”一章,明确告诉大家,审判程序中财产保全的期限是根据《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487条的规定确定的。
(4)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判决驳回,财产保全尚未届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解除保全。
二。财产保全后怎么处理
1.财产保全在诉讼前被法院受理并同意后,法院将依法查封、冻结被告的财产。
2.原告应当在三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保全将在期限届满后自动失效。
3.如果原告在30日内向法院起诉,保全将持续到判决生效。
4.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财产保全的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主要是防止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处分争议标的物或者在判决生效后处分用于执行的财产,防止纠纷扩大,保障生效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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