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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的方式有哪些,送达的方式有几种各有什么要求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有以下六种送达方式。

(1)直接发货?

直接送达,也称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派专人将诉讼文书直接送达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方式。直接交货是最基本的交货方式。也就是说,凡是可以直接送达的,就应当直接送达,以防止诉讼的拖延,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一般来说,如果收件人是公民,公民会直接签收。公民不在的时候,与其共同生活的成年家属可以代为签收。但在离婚案件中,如果本人不在,且家中没有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只有另一方,则不宜由另一方签收,因为双方都有利害关系;受送达人是法人的,应当交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接收的法人负责人签收;受送达人是其他组织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负责收件的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由其本人签收;受送达人向人民法院委托代理人的,由代理人签收。

但是调解书要直接发给我,不一定要别人收。因为调解书一旦被接受,就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接受的,视为调解失败。

(2)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无理拒绝送达诉讼文书时,受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置于受送达人住所,产生送达法律效力的送达方式。第七十九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共同生活的成年家属拒绝接受诉讼文书。受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单位的代表参加,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受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地址,即视为送达。”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单位的代表、其他见证人不愿意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的,受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将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地址,即视为送达。但调解书应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

(3)委托服务?

委托送达是指负责审理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依法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委托送达和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负责审理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称为受委托法院,接受送达任务的法院称为受委托法院。送达应当出具委托书,并附相关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4)邮寄送达?

邮寄是指人民法院将送达的文书通过邮局以挂号信的方式送交受送达人。实践表明,法院邮寄送达通常是受送达人住所距离法院较远,直接送达有困难时的一种送达方式。根据《意见》第八十五条的规定,邮寄送达的,应当附送达回证。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或者送达回执没有寄回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5)转移和服务?

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所属单位领取,再转交受送达人。交付有三种情况:1。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团以上单位政治机关送达;2.被送达人被收监的,应当移交监狱和劳动改造单位;3.受送达人正在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劳动教养单位转交。收到诉讼文件后,当局和联合国

公告送达是指法院通过张贴公告、刊登报纸等方式将诉讼文书公之于众。过了一定期限,在法律上视为服务。根据《意见》的规定,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通过前五种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公告送达。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60日,即公告期满,视为送达。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8.89.90条的规定,通知送达时,可以张贴在法院或者受送达人原住所地的公告栏上,也可以刊登在有关报纸上;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按特殊要求办理。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写明起诉状或者上诉状的要点、被诉人答辩的期限以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以公告方式送达判决、裁定的,应当写明判决、裁定的主要内容;属于一审判决的,还应当写明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作出普通判决时,当事人拒绝签收的,视为送达,并将有关情况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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