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如何界定?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债务的诉讼时效如何确定?下面,富华说法民事诉讼法栏目边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
根据旧的规定和司法实践,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从每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这样一来,分期债务与整体债务的关系被割裂,当事人的合理信赖利益受到损害,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增加。因此,新规对此进行了补充,规定当事人约定分期履行同一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个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对该条的理解应注意两点:该条规定的是分期支付某一债务债权的时效期间的起算点,而不是所有债务债权支付的时效期间的起算点;本条适用于同一债务约定分期履行的情形。
不当得利之债及无因管理之债的诉讼时效
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必须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计算。起算时间为满足最后一个条件的当天: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另一方。
支付必要的管理费用的诉讼时效和因管理人的无因管理行为造成损失的请求权,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计算,起算时间为最后一个条件满足之日:无因管理行为结束;管理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
我因管理不当行为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才能计算。起始时间为满足最后一个条件的当天:本人认识或者应当认识管理人;本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事实。
关于对方、自己和经理,你知道或应该知道什么?新规定不明确。在我看来,知道或者应该知道的最低标准是对方、本人和管理人的姓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和第110条的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起诉状应当记载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和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因此,权利人的起诉必须符合上述条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如果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只是对方当事人、本人、管理人的姓名,而权利人的诉讼不能被人民法院受理,那么权利人可以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诉讼,从而中断诉讼时效,争取时间调查当事人、本人、管理人的其他信息,为以后的诉讼做准备。如果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标准定得过高,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就会被无限期推迟,使社会交易秩序处于不稳定状态,违背了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宗旨,同时也增加了义务人对诉讼时效起算点的举证责任。因此,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最低标准设定为对方当事人、本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是合理的,既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也不损害债务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