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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民定义,土地对于农民

核心提示:国务院法制办发布《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专门解释农民如何“知道”征地决定,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有据可依。

近年来,中央政府十分重视保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但在信访案件中,仍有不少农民表示“不知道”当时的征地决定。一些农民对省政府多年前作出的征地决定申请行政复议,会大大超过法定的60天申请期限。日前,国务院法制办专门发文,对农民如何“知道”征地决定进行了说明,以确保被征地农民申请行政复议时,时限的确定有据可依。

在实践中,各地对于确定被征地农民是否知道征地时机有不同的标准。今年7月10日发布的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在统一标准。

根据《意见》,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发布土地征收公告的主张提出异议,行政机关不能提供证据的,不能认定申请人知晓土地征收决定。

可以作为证据的包括在被征收土地所在村、组张贴公告的书面证明和视听资料;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张贴的书面证明和视听资料;以及被征收农民出具的被征收土地已经张贴的证明。

此外,行政机关不能提供发布征地公告的相关证据,但能够证明已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并在公告中载明征地决定的主要内容的,可以视为申请人自公告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知悉征地决定;公告没有明确时限的,可以视为申请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知道征地决定。

行政机关不能提供发布征地公告或者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的证据,但能够证明申请人在征地决定作出后有下列五种行为之一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签订征地补偿协议、领取征地补偿保证金通知书、签订房屋拆迁协议、 并因补偿标准发生争议向县级以上政府申请协调的,可以认定申请人自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知道征地决定。

并提出,如果行政机关未告知被征地农民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或申请时限在征地决定作出后,行政复议的申请时限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办理,即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或者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征地决定内容之日起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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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被认为能够反过来助推征地程序的完善。福建省提出了中央巡视组反馈的强征强拆问题,认真落实《意见》,进一步规范了征地拆迁听证和告知程序

然而,近年来,虽然中央政府和有关部门强调保护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但农民的这些权利并没有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103010只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公告,并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2006年国务院文件要求,被征用土地的调查结果必须经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确认,作为报批材料。但是,集体土地只有征用为国有才能投入城市建设是不争的事实,政府强制征用集体土地是有法律保障的。很多学者主张大修《意见》,尽快颁布《意见》,真正改变农民土地权利不断被侵犯的局面。

(原标题:农民如何“知道”征地?国务院法制办发布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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