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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决定审理当事人的上诉后,要做哪些开庭审理前的准备工作?

第二审人民法院收到第一审人民法院提交的上诉状、答辩状、原审案卷和有关材料后,应当在开庭前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1.组成合议庭。 第二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和案卷后,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对上诉案件进行审查。合议庭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

2.审查提出上诉的活动。合议庭成员应当首先审查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是否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上诉请求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和驳回无权上诉人的上诉;更换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被上诉人,上诉内容有欠缺的,通知上诉人补正。上诉期限超过法定期限,第一审人民法院未裁定驳回上诉的,合议庭应当裁定驳回上诉。即使发现原审判决有错误,也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而不是二审程序。

3.查阅案卷,熟悉案情,进行必要的调查。合议庭审查申诉后,应当查阅案卷,熟悉案情,必要时进行调查。其目的是审查案件是否清楚,一审判决或裁定是否有错误,上诉人的请求和理由是什么。

4.决定是否开庭,确定开庭时间和地点。对上诉案件,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询问当事人,事实核对清楚后,认为没有必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进行判决或裁定。合议庭决定开庭审理上诉案件的,应当确定开庭时间和地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本院审理上诉案件,也可以在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审理。合议庭应当将开庭时间、地点通知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上诉案件,应当宣布当事人的姓名和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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