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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法院终审判决不服怎么办理,民事诉讼终审判决不服还能怎么办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民事经济纠纷上诉案件的暂行规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有权发回重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是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当事人的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证据不足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不予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违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不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由于不可归责于自己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原因,没有参加诉讼的。(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一)未经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三)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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