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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范审判组织,正确行使职权?

中国的审判组织有哪些?如何规范审判组织,保证职权的正确行使?合议庭和独任庭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两种主要审判组织。强化合议庭和独任庭是审判方式改革的一项基本任务,也是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强化合议庭和独任庭的重要性。

加强合议庭是独立审判原则的体现。法院的独立审判必须通过审判主体来实现。如果审判主体不独立,法院的独立就成了一句空话。要实现审判独立,必须强化合议庭的功能。加强合议庭是由“审判”和“判决”的内在关系决定的。审判权和裁判权应该是内在统一的。不审判就审判,不审判就审判,不符合审判工作的内在规律。要实现审判权和裁判权的统一,必须强化合议庭的功能。单独开庭是合议庭的重要补充形式。在审判领域,“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显现和突出,给法院的工作带来了相当大的压力,也给正在进行的审判方式改革带来了种种困难。如何解决审判任务与审判资源之间的矛盾,已成为当前审判改革的重要课题。

二、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合议庭和独立法院独立审理案件的思想障碍。审判组织的独立并不排斥法官的独立,法官的独立必须通过审判组织和法官的独立来实现。没有审判组织和法官的独立,就没有审判的独立,更谈不上司法公正。长期以来,我们没有摆脱实现司法机构和法官独立以及司法改革延伸的重要性。

(2)合议庭、独院没有理顺与院长、庭长、审判委员会的关系。院长、庭长对审判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始终体现在案件的核对和裁判文书的审查签发上。这种做法把对院长、庭长的管理和监督变成了没有法定程序的审批权,变成了审判机构之上的法外特权,容易导致责任不清、司法不公、影响效率。

(3)不利于缩短办理周期,提高办理效率。我国诉讼法规定,合议庭可以在案件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当庭作出判决,防止幕后操作,使当事人失去清醒的认识,赢得一个快乐的时光。但有些案件,即使案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明确,但被办案人员视为重大疑难案件,还要等到报审判委员会后才能作出判决,这无疑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延长了办案周期。

(4)合议庭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独任法院的适用。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无论情况是否发生变化,都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案件的实际情况,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根据简易程序的司法解释,如果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足以解决已经形成的纠纷和冲突,则民事诉讼的目的已经达到,这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要求。

(5)单一法院审理案件不容易。由于审判程序的具体操作差异较大,独任法官没有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掌握审判方式,拘泥于审判程序的阶段性和整体性,并不能真正做到简单、高效、快捷。

(6)利用普通程序作为推迟简易程序的手段。对于本应在三个月内审结的案件,由于办案人员的主观因素和客观事实,导致案件久拖不决,以至于无法在三个月内办结。然后,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换为普通程序,使普通程序

(7)对于单一法院审理的案件,裁判文书没有体现出简易性的特点。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布了民事(刑事)事项简易程序文书样式,但在实际制作中,仍然参照普通程序文书样式制作文书,未能很好地执行最高法院的规定。往往通过简易程序审理一个案件不到30分钟,但写一份判决书却要两三个小时,比庭审时间长十几倍。显然,在撰写裁判文书时,可以说是简易程序的普通写法,片面强调裁判文书要列举完整的观点、有证据选择、论证透彻充分,而忽略了简易程序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案情相对简单等特点。

(9)当庭认证效果不理想。审判是一个从已知到未知的艰难过程。由于当事人追求胜诉,提交的证据真伪难辨。如果仓促认证,会造成失误。特别是在证据多、内容杂、无专业知识、当事人意见不一的情况下,当庭认证存在一些弊端。或者单一合议庭的司法职能没有得到发挥,造成司法不公的危险。

三、确保审判组织正确行使职权的几点建议。

(一)强化合议庭和独任庭的审判职能,保障审判组织正确行使职权。关键因素是提高法官的整体素质。

一是要改革法官遴选渠道,严格法官遴选资格和条件;二是完善法官遴选程序和方法,强化竞争和激励机制;三是对现有法官(包括助理法官)进行科学分类,淘汰现有不合格法官;四是要建立科学的法官培训制度,对现有法官进行定期强制脱产培训,加强和完善法官交流轮岗制度。

(二)完善合议庭审判制度,公开、公正、权威地履行职责。

一是完善合议庭成员组成制度,重视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增强民主意识;二是完善合议庭成员分工协作制度,明确审判长、案件承办人和参加人的具体工作职责,增加审判长的指挥协调能力; 第三,完善合议庭评议案件制度。重大案件的合议庭应当邀请庭长和审判委员会成员参加评议。必要时,也可以邀请检察机关和有关专业人员列席会议,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四,为提高合议庭审判的质量和效率,可以考虑由五至七名法官组成合议庭,承担审判业务庭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审判工作。

(3)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逐年增多,所占比例较大。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有医患纠纷、宅基地纠纷、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等。突破了过去少数案件中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婚姻家庭、人身伤害、小额债务等。

(4)加快办案进程,提高审判效率。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实行举证时限制度,注重法庭认证、法庭调解和法庭宣判,减少重复劳动,加快办案速度,提高办案效率。

(5)增加合议庭和独任庭的审判透明度。庭审的规范化和庭审过程的公开化,有助于当事人和观众感受到庭审案件的公开、公平、公正,减少当事人的抵触情绪,更有利于生效法律文书的贯彻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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