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组织的概念
审判组织是指人民法院审理具体案件的法院组织形式。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法庭组织形式。
,分为两种,独庭和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对重大或疑难案件的处理有最终决策权。从这个意义上说,审判委员会也具有审判组织的性质。
二。独家任命制
独任制是指由一名法官单独审判的制度,其审判组织形式称为独任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7条、第174条的规定,独任制的适用范围为: (1)就法院层级而言,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以上(含中级)人民法院不能适用独任制; (2)就案件类别而言,仅限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独任审判只能由法官进行,人民陪审员不能独任审判。
第三,合议制
合议制是指由若干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的制度。它是合议庭审理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绝大多数一审案件,以及所有二审案件、死刑复核案件、再审案件,都必须由合议庭审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7条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0条的规定,合议庭的组成因审判程序和法院级别而异:
(一)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
(二)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至7人或者由审判员3至7人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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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合议庭的组成和工作原则可以概括如下:
(1)合议庭成员人数应为单数,以便在审议和表决时容易形成决议,避免因票数相等而延误诉讼的现象。
(二)合议庭成员只能是依法指定的本院法官和在本院履行职务的人民陪审员。
(3)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的法官主持;迪恩。院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时,由院长亲自担任审判长。法官不能参加合议庭的,可以由助理法官担任审判长。
(四)合议庭评议时,合议庭成员享有平等的发言权和表决权;如有分歧,应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
但是,少数人的意见要记录下来;评议笔录应当由合议庭全体成员签名。
(五)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享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利。
四。司法委员会
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设的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103010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对于疑难、复杂、重要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应当提请院长作出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根据法律的上述规定,审判委员会虽然不直接审理具体案件,但有权对合议庭审理的案件进行讨论并作出最终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审判委员会的决定。然而,尽管审判委员会具有司法组织的性质和职能
但它毕竟不同于一般的审判机构,不应该处理所有的案件。根据法律规定,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应当是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在审判实践中,这些案件主要是指: (1)拟判处死刑的; (二)合议庭成员有重大意见分歧的; (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4)它有很大的影响力
需要指出的是,审判委员会应当在合议庭审理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才讨论决定案件的处理,而不是在合议庭审理前就作出案件的处理决定,提交合议庭执行。同时,当审判委员会讨论这个案件时
,应当认真听取合议庭关于审理情况和理由的意见,然后作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合议庭对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建议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