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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哪些人有资格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论述民事诉权、诉讼权利能力及当事人适格的关系

核心内容: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他组织”也可以是诉讼当事人,那么如何判断“其他组织”是否有资格呢?下面,无忧找律师民事诉讼法栏目边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因为公民和法人的概念和法律权利义务都是明确的,都有独立的人格和财产,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诉讼权利更加方便。所以在审判实践中认定公民和法人的当事人相对简单,没有太多的歧义。但由于“其他组织”范围较广,概念和法律权利义务相对模糊,一些其他组织缺乏独立的人格和财产,独立承担权利义务的能力较弱。因此,对“其他组织”当事人的适当认定,在审判实践中往往并不统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的规定,“其他组织是指依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个人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二)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3)在我国依法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四)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并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五)法人依法设立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六)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分支机构和专业银行;

(七)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八)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九)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一)“其他组织”的法律特征

 根据以上规定,“其他组织”应当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它不具备法人资格。这是“其他组织”最本质的特征,也是他们与法人组织的本质区别。

2.它是依法成立的,具有合法性。其实这个组织的建立是有法可依的;在程序上,这个组织的成立要经过批准或登记的手续。它的外部标志是《营业执照》或由其获得的《社会团体登记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精神,未经依法登记或者核准的“其他组织”不属于适格当事人,其诉讼主体应当由其创立主体承担。

3.它是有组织的。“组织”以人(自然人)为构成要素,是自然人的有机组合,具有社团的性质。

4.它具有一定的稳定性。成员相对稳定,其设立、变更、终止均经过法定程序。结构相对稳定,张扬。

5.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有一定的财产和经费。名称已经核准登记,并予以标注和公示。有一定的机构和工作场所开展活动。有开展活动的物质基础,拥有一定的财产。

6.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赋予非法人团体诉讼主体地位已基本成为各国的普通法。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无法律行为能力的社会可以作为被告,其在诉讼中的地位与有法律行为能力的社会相同。”日本《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非法人团体或财团无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得以其名义起诉或应诉。”我国其他相关法律也有类似规定,如《行政诉讼法》第二条、《仲裁法》第二条、《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等。都将“其他组织”视为与自然人、法人平等的诉讼当事人,赋予其诉讼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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