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法院举证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举证;适用简易程序时,要求当事人在收到法院举证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完成举证。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许可,举证期限可以适当延长。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申请延期,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交。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证据保全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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