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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愿出庭的证人所写证明材料是否有效力,证人愿意作证但是不愿意出庭

根据法律规定,律师可以向当时目击现场的人取证,在场的人也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如遇法定特殊情况,可以提交书面证言。律师取得的证据,也就是证人写的证言,必须经过双方在法庭上的质证,才能作为最终的证据。

相关的法律依据可以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五十五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提问。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时,证人出席陈述证言的,可以视为出庭作证。

第五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是指下列情形: (一)证人年老体弱或者因行动不便不能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岗的; (3)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出庭困难;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特殊情况导致不能出庭的。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采用双向视听传输技术作证。

第七十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不能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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