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争议是指我商投资企业与中方员工因执行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发生的劳动争议。 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争议范围很广,正确处理这类劳动争议,对于保护中方职工合法权益,保证商投资企业依法雇佣和奖惩职工,保证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因签订集体合同与工会或者工人代表发生争议,争议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组织争议双方协商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经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争议、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时间、妇女职务和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等,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在处理这类劳动争议时,应当掌握两个标准。 一是严格执行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 二是在处理劳动争议时积极沟通协商,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合法就业。 具体来说: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职工要求到外商投资企业就业,所在用人单位不同意引起劳动争议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支持职工合法调动。 企业违反外商投资企业招用职工有关单位不得无理阻挠规定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
)2)对外商投资企业擅自解除劳动合同、随意解雇职工引起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处理机关维护劳动合同的法律权威,依照劳动法规和劳动合同办事,对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抵制和撤销,支持职工的合理要求
)3)因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投资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维护劳动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4)外商投资企业因社会保险引起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处理单位应当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和地方政府规定,责令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用和待业保险费用。
)5)外国投资企业因违反劳动保护法规损害职工生命健康引起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当在调查事实的基础上,严格依法办事,责令违反法规的外国投资企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6)对外商投资企业职工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给企业造成损失所引起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支持其合理决策。 职工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裁定职工赔偿经济损失。 [page]
此外,外商投资企业与其雇用的外籍职工或者香港、澳门、台湾职工发生劳动争议,符合《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二条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实施细则规定的受案范围的,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