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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农村土地所有权确权规定文件,农村土地确权条例

农村土地一直是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重点保护和确定对象,那么我国农村土地的权属是如何界定的?很多人不知道相关规定。今天,富华法律编辑为您带来最新农村土地所有权确权规定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所有权

所有权是所有者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生产劳动的目的、对象、手段、方法和结果的主导力量。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也叫财产所有权。它是物权中最重要、最完整的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和永久性三个特征。其具体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利。产权和所有权的区别在于,产权是一个大概念,产权包括所有权。不动产所有权只是不动产物权的主要类型之一。

二、所有权的特征

第一,所有权是绝对的权利。所有权不需要他人的积极行为,只要他人不干预,所有人都可以自己实现权利。所有权关系的义务主体是除所有权人以外的所有人,其义务是不非法干涉所有权人行使权利,是一种特定的不作为义务。

第二,所有权具有排他性。所有权属于物权,具有排他性。所有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其行使权力的干涉,同一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但不能超过两个所有权。当然,所有权的排他性不是绝对的,现代国家的所有权都有不同程度的限制。

第三,所有权是最完整的产权。所有权是对所有者财产的一般的、全面的控制,是最全面的、最充分的财产权。它不仅包括财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还包括财产的最终处分权。所有权作为最完整的物权,是他物权的来源。相比之下,其他物权,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只是在占有、使用和收益方面直接支配事物的权利,它们只是所有权的一部分。

第四,所有权是有弹性的。所有者在自己的财产上为他人设定地役权、抵押权和其他权利。虽然所有权的占有、运用、收益乃至处分权可以全部或部分地与所有者分离,但只要没有消灭所有权的法律事实(如转让、财产灭失),所有者仍然保持着对其财产的支配权,所有权并未消灭。当在财产上设定的其他权利消灭,所有权负担解除后,所有权仍回到其完美状态,即分离的权力仍归所有者所有,这就是所谓的所有权弹性。

第五,所有权是永久的。这意味着所有权的存在不能保留其期限。比如,当事人不能约定所有权以5年为限,5年后所有权消灭。当事人对所有权期限的约定无效。

第六,所有权是概念性的。概念是指近代以来,所有权的存在被概念化,即所有权人在现实中没有必要控制财产,发生了从所有权到占有的重要转变——所有权的行使所带来的利益比控制财产更重要的观念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强烈,属于“所有人实现利益的观念”的范畴。

第七,所有权平等。所有权作为一种私权,其法律地位应当具有无差别保护的财产权属性。我国《物权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所有权平等原则。

三、最新农村土地所有权确权规定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

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遵循“主体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则。按照乡(镇)、村、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类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存在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边界的,应当将土地确认为村民小组所有,并发放给村民小组和农民集体;对于土地权属边界不存在且被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认可这部分土地,明确归本村农民集体所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当依法确认到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其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依法登记,持有土地权利证书。村民小组组织不健全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代为申请登记和保管土地权利证书。

涉及依法“撤村并组”,且“撤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不变的,所有权仍确认到原农民集体;“撤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发生变更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在履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法定程序后,按照变更后的主体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并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证上注明各原农民集体的土地面积。

涉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依法整治的,原则上应保持原土地权属不变;依法调整土地的,按照调整协议确定集体土地权利归属,并依法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对“撤村并居”后未被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进行调查统计,不进行登记发证。调查时,新建单位名称后应注明原农民集体名称。

土地登记簿“权利人”栏和土地证“土地所有者”栏,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按“组(村、乡)农民集体”填写。

最新农村土地确权条例的相关知识就这些了。农村土地确权不同于城市土地。我希望它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有任何关于最新农村土地所有权确权规定的相关问题,请继续咨询富华法律编辑或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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