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资深建筑律师张迪律师认为,有些总承包商故意不在与分包商的合同上盖章,只让工作人员签字。分包商应该如何处理?我们在一起重大工程纠纷案件中遇到了这个问题。后来,根据其他书面文件,我们能够确认签字人可以代表该公司。最后,中级法院、省高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字第2470号)都支持我们的观点。以下是代理人意见的摘录:
我们认为,有足够的事实证明罗XX与XXX签订的《施工退场协议书》(以下简称《退场协议》)是乙组与XXX订立的,《退场协议》真实有效。一审判决确认事实正确。
(1)文件编号乙组发(2010)88号(以下简称88号文)是一审诉讼各方无争议的文件。该文件确认XX为兰渝铁路XX标隧道二工区专项领导小组副组长、项目清算工作组组长。根据88号文件规定,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债权债务清理和工程移交,工程清算工作组负责与施工队进行已完工程和未完工程的确认和结算,以及清理施工队的材料和对外欠款。
(2)XX、XX等其他施工队的退场协议由XX代表b组签订。
(3)2010年10月14日,甲、乙双方协商形成的《会议纪要》,明确表示:为顺利开展工作,甲方(甲组)任命XX为甲方代表,乙方(乙组)任命XX为乙方代表,双方代表的一切言行均代表自己的意见,有权做出决定。上述《会议纪要》已被(2013)川钟敏字第号生效判决确认为真实有效。XX判断。故XX、XXX署名《退场协议》的行为代表乙组意见,意思表示真实,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退场协议》真实有效,各方应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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