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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纠纷的概念是什么,工程质量纠纷的概念界定

【工程质量争议】、工期索赔及程序要求

(1)概述在工程施工中,经常发生一些不可预见的干扰事件,使施工无法顺利进行,打乱了预定的施工计划,延长了工期,给合同双方造成损失。工期是双面的,有承包人的工期索赔和发包人的工期反索赔。承包人工期索赔:指因发包人责任造成工期延误时,承包人提出的索赔。承包商对工期索赔的目的通常有两个:

一种是解除或推卸自己对延长工期的合同责任,使自己不支付或尽量不支付延长工期的罚款;二是对工期延长造成的费用损失进行索赔。这不是本文的重点。发包人对工期延误的反索赔:当工期延误是承包人的责任时,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即承包人支付延期完工的违约金。在确定违约金率时,用人单位一般应考虑以下因素:该利润的损失;因建设期延长而增加的贷款利息;工程延期引起的额外监理费用;由于本项目延期竣工无法使用,租用其他建筑的租赁费。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每个合同文件中都有规定。一般每延误一天支付一定金额,累计赔偿金额一般不超过原总金额的10%。

(2)程序要求,当发包人未能履行其义务及合同约定应由发包人承担的其他情形,导致工期延误,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时,承包人可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书面索赔:1 .在索赔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在索赔意向通知发出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交索赔报告和有关延长工期和(或)赔偿经济损失的资料;3.工程师收到施工单位的索赔报告及相关资料后,应在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施工单位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如果工程师在收到施工单位的索赔报告及相关资料后28天内未能答复或向施工单位提出进一步要求,则视为顶格索赔已获批准;5.当索赔继续进行时,施工单位应分阶段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并在索赔结束后28天内,将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发送给工程师。索赔回复程序与3和4中规定的程序相同。建设单位提出反索赔的期限与上述规定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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