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2016年8月,我与游老师在中介处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价格300万元。按照合同约定,我向游先生支付了40万元定金。2016年9月,我们一起签了《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约定房价260万元。按照约定,我交了首付,办理了银行贷款手续,缴纳了相应的税费。我要求尤先生配合过户,但尤先生以房产买卖协议约定的价格不是真实价格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我该怎么办?
【回答】
你和游老师在中介签订的买卖合同和房管局签订的买卖协议是真实有效的。房管局提供的买卖协议具有管理功能,买卖双方需要在房管局签订书面协议并备案。一般情况下,中介提供的买卖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更加详细,有的中介合同还明确约定,买卖合同条款与买卖协议有冲突的,以买卖合同为准。
本案总房款为300万元,其中您已支付40万元,买卖协议约定的房款为260万元。本次交易价格真实,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同履行的结果,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天津市房管局在官网公布各区二手房市场指导价。如果买卖双方的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那么交易就无法完成。
故卖方游先生辩称,因买卖合同约定的房价与买卖协议约定的房价不一致,合同无效。同时建议买卖双方对未尽事宜进行书面约定,不虚报或隐瞒真实价格,避免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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