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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做事,还得经过配偶同意?

1.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和奖金

生产经营所得:夫妻一方婚后个人财产产生的收入,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判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财产的收益是否为夫妻共同所有,主要看婚后个人财产的收益是自然增长还是基于夫妻共同经营行为。个人财产婚后自然增加的收入,归个人所有;如果是基于夫妻共同经营行为产生的收益,则为夫妻共同所有。

3.知识产权收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明确取得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入归夫妻共同所有。

4.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二)双方实际获得或者应当获得的养老保险和破产安置补偿。

(三)支付给军人的复员费、自谋职业费等一次性费用,在婚姻存续期间应由部分夫妻共同负担。

二。夫妻一方未经配偶同意单独出售房屋是否有效?

1.共有人可以不经配偶同意出售二手房吗?

如果房主的房子是婚前购买的,属于房主婚前财产,不需要征得配偶同意。婚后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须有配偶同意的书面证明。

2.房屋未经配偶同意已经出售的,买卖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假设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经业主配偶同意签订合同的,该合同无效。如果你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没有过错(你不知道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你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合同中有约定业主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那么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双倍返还定金。因为根据法律规定,虽然合同已被撤销,但合同中的违约条款仍然有效,可以单独适用。

3.如果房屋未经配偶同意已经出售,房屋已经过户,买方是否拥有房屋所有权?

如果房屋已经过户,只要买受人声称不知道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买受人属于善意第三人,那么买受人就应该拥有房屋的所有权。

3.未经配偶同意抵押房屋是否有效?

1.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财产,不改变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

首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财产,只是登记在一方名下,并不改变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属于共同共有。对共有物的处分,需经全体共有人同意。

2.一方未经其他共有人(配偶)同意抵押房屋的,无权处分。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处分共有财产需经全体共有人同意。部分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处分共有财产的,无权处分。

3.能否适用善意取得?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我国司法实践中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处分财产的让与人必须是该财产的部分共有人,而非所有人。 (2)财产的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时必须是善意的、无过错的,即受让人不知道也没有理由知道让与人是无权处分财产的人。 (3)财产的受让人必须是有偿取得财产,即支付

4.未经配偶同意转让股权是否有效?

首先,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情况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征得其同意。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买,视为同意转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名下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公司股东的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出资转让给股东的配偶,经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的转让份额、转让价格达成协议后,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出资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且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出资的,视为同意转让,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前款规定的用于证明半数以上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或者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书面声明。"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股东必须获得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而不是配偶的同意。即使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是夫妻共同财产,公司非股东的配偶也必须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才能成为公司股东。只有在其他股东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股东的配偶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当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出资时,只有转让出资所取得的财产才能成为分割

5.不经配偶同意可以放弃继承权吗?

首先,从时间顺序上看,在继承开始时,继承人并不立即取得被继承财产的财产权,而是指继承程序的开始。此时继承的财产份额仍处于未定状态,即不是继承人的财产,也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在继承人没有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后,这部分继承财产才能转移到被继承人的财产中,然后配偶对继承财产享有共同所有权。因此,继承人在决定是否放弃继承权时,遗产份额根本没有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不可能损害配偶一方的利益。

另外,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可以放弃权利”。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放弃继承。如果没有,则视为接受继承。”也就是说,在继承开始之后,继承分割之前,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

继承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不同于一般的财产权,它与继承人的人身密切相关,具有明显的人身属性。与人身密切相关的权利优先于一般财产权。与夫妻共同财产相比,个人继承权具有特殊性。作为特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只是对自己权利的一种惩罚,而

继承开始时,配偶一方未经配偶同意放弃继承权,即配偶一方放弃继承并不意味着对配偶财产权的侵害。放弃继承的行为是法律赋予继承人的专属权利,这一行为是陈某依法对自己权利的惩罚,无需配偶同意。而且,放弃继承权的行为,不影响原夫妻另一方对子女、配偶的法定义务。本案中,隋的合法权益并未受到侵害。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林并未单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只是处分了其作为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

继承开始时,配偶一方未经配偶同意放弃继承权。放弃继承权只是对自己权利的惩罚,与配偶无关。配偶无权干涉,也不需要配偶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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