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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不同意妻子是否可以卖房

[案例]孙女士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产权证是丈夫的名字。孙女士后来通过中介机构将房子过户给了张先生。孙女士与张先生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孙女士将该商品房过户给张先生,张先生先支付90%的房款。双方办理完产权过户手续后,张先生支付房款余款。购房合同还约定,张先生向孙女士支付定金2万元。签订购房合同后,张先生按合同约定向孙女士支付了房款及定金。事后,孙女士的丈夫李先生在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不同意与妻子将房屋过户。张老师认为双方因孙女士原因无法继续履行购房合同,要求孙女士返还已付房款,并按合同约定双倍返还定金。律师意见无效,合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律师声明]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决定不是因为生活需要。夫妻双方要平等协商,达成共识。孙女士的丈夫李女士是该房屋的共有人,其妻子在未经其同意或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转让该房屋。李女士有权主张孙女士与张女士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其依据主要包括:

1.《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明确规定,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共有房地产。

无效合同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关于责任问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因合同取得的财物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的,应当折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如果认定张老师不是善意第三人,孙女士应当将房款及定金返还给张老师2。提醒买房前先查产权。

根据《婚姻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夫妻一方处分共同所有的财产,应当共同处分或者征得另一方同意。夫妻一方擅自处分的,可认定无效。而且,共有房产过户时没有其他共有人签字或授权的,房产管理部门拒绝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目前二手房交易越来越热。买房时,买受人要注意查验出卖人转让的房屋产权。有共有房屋的,应要求共有人签订合同或提交委托书,以保障交易的有效性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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