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社会中,我们都知道房屋一般都是经过确认登记的,但是很多情况下,人们在买卖房屋时发生房产纠纷,协商不成只能申请法院诉讼。那么,在民法典中,如何在物权确认之诉中强制转让所有权?下面,富华法律网边肖将为您解答相关内容。一、民法典物权确权之诉如何强制过户
根据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发生纠纷,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纠纷后,可以凭法院生效判决强制办理转移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九条申请房地产登记,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明和相关申请材料。
应提供原始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一致。
第十九条当事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单方面申请房地产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
(一)人民法院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凭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登记的;
(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凭协助扣押通知书申请扣押登记;
(三)征收或者收回房地产权利的决定生效后,人民政府请求房地产登记机构注销登记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登记事项有异议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审查建议。
二、房屋过户登记需要准备的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交换和赠与合同;
(3)继承或遗赠的材料;
(4)分割及合并协议;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有关纳税凭证;
(八)其他必要的材料。
我们可以知道,按照规定发生房屋买卖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纠纷,可以凭法院生效判决强制办理转移登记。办手续的时候需要带相关证件和资料。希望你能理解。以上是边肖整理的内容。如果还有疑问,可以咨询富华法律网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