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第305号令发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城市拆迁补偿安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用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应当严格监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资金不到位的,不得发放拆迁许可证。
二、拆迁补偿方式可以是货币补偿,也可以是房屋产权调换。
(一)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仍按《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市条例》)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城市建设拆迁安置若干问题的通知》(郑铮〔1995〕2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2)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按照《市条例》、《通知》规定的标准确定。
(3)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未协商货币补偿金额的,由市拆迁办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格进行补偿,评估费用由被拆迁人支付;如对估价结果有疑问,可委托市拆迁办认可的另一家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估价,第二次估价费用由怀疑方承担。两次评价结果在规定误差范围内的,原评价结果视为有效,按原评价结果进行补偿;两次评估结果超过误差范围的,由市拆迁办组织专家组进行最终裁决,并根据裁决结果进行补偿。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待郑州市新拆迁条例或河南省新条例修改批准后,定期停止执行。
郑州市国土资源局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郭征土资证[2004]37号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豫国土资发[2004]116号文件,郑州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了2004年郑州市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其中部分用地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标准
土地类型名称和被征地单位的面积
(公顷)土地补偿费
(万元/公顷)安置补偿费(万元/公顷)青苗补偿费(万元/公顷)
吉一区长兴路办事处王寨村第三村民小组,单镇一个。
居住用地0.36150016.2000-
交通用地0.219413.50016.2000-
总计0.5809-
二。被征地村的征地补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