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吸收合并和投资回收有什么区别?本公司根据合并吸收进行账务处理。子公司财产转让时,税务局已按兼并重组出具了免征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的证明。我们的理解是,合并后,被合并企业不复存在,收回投资的被投资企业可能继续存在。答:《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的方式。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新公司为新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合并、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根据上述规定,发生合并的,由合并方办理变更登记,被合并方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通常会将被并购方的股东变更为被并购公司的股东。
投资回收是指股东回收投资,即股东从被投资企业抽回或减少投资,股东获得的资产相当于初始投资。对被投资企业而言,股东抽逃或减少投资属于减资,被投资企业仍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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