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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该怎样用合理的方法处理房产纠纷呢,老人该怎样用合理的方法处理房产纠纷案件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房子的价值成倍增长,子女对父母房产的关注度也在提高,但亲情却下降了,对父母的关心也下降了。这种反差导致了子女和父母在房产分配上的诸多纠纷。如果你关注社会节目,你会发现许多老人的孙子在老无所依。老年人由于精力有限,法律知识缺乏,处于弱势地位,在房产纠纷中往往处于劣势。那么老人应该如何用合理的方法处理房产纠纷呢?威尔

《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以立遗嘱,依照本法规定处分个人财产。”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或者变更遗嘱。”第二十一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请求,取消其接受继承的权利。

具体方法是,老人可以向子女说明,根据子女的表现立“秘密遗嘱”,将财产留给一个或多个子女,并对遗嘱进行公证。如果子女对老人不好,老人可以随时撤销或变更遗嘱。老年人希望子女履行特定赡养义务或者其他陪伴义务,子女不履行义务的,老年人可以在去世前委托遗嘱执行人或者相关单位代为履行。请求人民法院取消子女接受遗产的权利,这样可以通过一层经济因素来激发子女赡养老人的积极性,不会出现父母将房产过户给子女后老人无房可住的情况。

《继承法》第三十一条:“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根据协议,赡养人承担生育该公民的义务,生下该公民,并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根据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公民的生死义务,享有受遗赠权。”

如果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老人“养儿防老”的愿望就无法实现。这时,老人可以与愿意照顾其生活的赡养人,甚至养老院,订立遗赠扶养协议。协议规定,被赡养人要承担公民生育和死亡安葬的义务。老人将在一百年后把产权留给被赡养者。被赡养人履行上述义务后,有权根据约定主张自己的权利。不孝的子女即使把父母赶出家门,霸占了房子,也无法如愿取得房子的产权。

当然,如果被赡养人或者养老院不赡养老人,老人可以随时解除遗赠扶养协议,使未履行扶养义务的被赡养人得不到财产,老人一般不需要补偿被赡养人支付的扶养费。这样老人就可以用自己的“房产”换取其他赡养人的赡养,避免老无所依。

赠与撤销权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赠与可以附义务。附赠与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二)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赠与撤销权,是老人后悔赠与和房款的“救命稻草”。赠与前,老年人可以与子女约定赠与的附随义务。子女未履行附随义务的,可以撤销赠与,要求返还赠与。即使没有约定赠与的附随义务,如果被赠与的子女不履行抚养义务,也可以依据法定的赠与撤销权撤销赠与,并可以追回赠与的钱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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