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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法人能构成挪用资金罪吗

如果在第二次挪用之前,没有偿还第一次挪用的资金的人犯了两次构成违法的挪用行为。对于一个人来说,挪用公款罪应该成立,但是挪用的数额应该是15万元,这已经达到了“巨额”的地步。根据刑法的规定,刑罚应当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执行。

四、挪用非法资金罪的认定

挪用资金罪的主体仅限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经营者身份的人。虽然非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不能单独成为挪用资金罪的主体,但他们可以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经营人员一起构成挪用资金罪。关于非法挪用资金行为,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讨论:

1.单位资金被挪用为他人使用的,使用者是否一定与被挪用者一起构成挪用资金罪?

如前所述,非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可以成为挪用资金罪的共犯,但前提是这些人员与挪用资金罪的特殊主体之间存在非法意图和行为。

意图共同意味着用户和盗用者都故意盗用他们自己组织的资金。在正常情况下,用户和盗用者之间存在勾结。例如,如果盗用者犯了罪,用户可以参与计划,或者如果盗用者没有犯过罪,用户可以指派、教唆或强迫盗用者犯了罪。如果用户和盗用者之间没有意图,并且盗用者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盗用单位的资金供用户使用,则盗用者构成盗用资金罪,用户不构成该罪的共犯,因为他没有共同犯罪的意图。

2.挪用资金供他人使用,但被挪用者或与用户知道被挪用资金的不同详细用途,如何确定?

现行刑法将挪用资金的三种不同用途视为在不同现场非法挪用资金的必要要件,因此,犯罪人对资金详细用途的了解与挪用资金罪的认定相关联。

在盗用者和使用者不是同一人,并且不知道被盗用资金的具体用途的情况下,是否应以盗用者的知识或资金的实际用途作为判定违规的标准?

深圳刑事律师认为,应该从案件的具体情况出发,按照违法案件的原则,区别对待:

第一,如果用户故意隐瞒自己资金的真实用途,以其他个人用途为由,转让、教唆和参与挪用资金的计划,然后将资金用于非法活动或营利活动,如果挪用者一直被掩盖,不知道真相,则应以“挪用资金数额较大,且未偿还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要求来确定违规的成立;另一方面,用户应根据“挪用大量资金用于盈利活动”或“挪用资金用于非法活动”的要求来判断是否违法。

其次,如果用户故意隐瞒自己资金的真实用途,以其他个人用途为由,转让、教唆和参与计划挪用资金,然后将资金用于非法活动或营利活动,但在挪用人员后同意或默许,则挪用者和用户是相同的,并应确定是否违反“挪用大量资金用于营利活动”或“挪用资金用于非法活动”的要求。

第三,如果盗用者和用户不清楚被盗用资金的具体用途,但有共同的归纳知识,则盗用者和用户都应根据被盗用资金的实际用途所对应的要求来确定是否成立违规。

在认定违反挪用资金罪时,还应当注意的是,不仅用户可以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经营人员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共犯,而且用户以外的其他人也可以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经营人员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共犯。如教唆行为人挪用资金,建议行为人挪用资金等。只要他们与行为人合谋,参与策划,积极帮助行为人挪用资金自用,即使他们自己没有使用资金,也应该以挪用资金罪论处。

3.如何确定不具有国家经营者地位的公司、企业或任何其他单位是否与具有国家经营者地位的人一起挪用自己的资金?

例如,是非国有企业的出纳,齐是国有企业分配到企业的人员。与齐合谋,利用资金总监的便利,侵吞企业资金6万元用于炒股,所得收益由双方平均分享。

陈和齐无疑构成了违法行为,但对他们应当以何种罪名定罪却不是没有争议的。有人认为两者都构成挪用资金罪。有人认为,由于戚具有国家经营人的身份,与戚共同构成挪用公款罪。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行为人的身份构成挪用公款罪,而齐则认定为挪用公款罪。

深圳刑事律师认为上述第二个建议的结论是正确的,但他们不同意这个理由。在这种情况下,尽管罪犯之间有不同的分工,他们的行为现在已经形成了不可分割的统一。他们共同犯有挪用公款罪和挪用公款罪。至于肇事者,他们是共犯,因此他们都构成幻想并发犯罪。根据幻想并发犯罪的判断标准,它们应被视为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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