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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是如何规定的呢,土地使用税实施条例细则

对城镇土地而言,个人和企业想使用土地,应当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 要获得土地使用权,需要支付一定的土地使用税。 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缴纳的土地使用税也不同。 我国法律对此有相应规定,现介绍如下。 关于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请阅读以下内容进行理解。

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

(1988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公布了经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改的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的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改)

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城市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机关,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和其他机关。 个人包括个人雇主和其他个人。

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为: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情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本辖区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 但是,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最低税额的30%。 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经财政部批准。

第六条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后的废弃土地,从使用之月起免征土地使用税五年至十年。

(七)财政部另行规定免征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七条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

第八条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九条新征收的土地,按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收的耕地,自批准征收之日起满一年时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收的非耕地,经批准下月征收后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十条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本条例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费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实际上,如果大家想获得土地使用权,就必须向有关部门缴纳土地使用税。 我国每个地区都有相应的规定,大家按照其规定的标准缴纳即可。 但是,在此之前,你最好知道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 可能对自己有帮助。 另外,有不明白的内容,欢迎使用编辑所在的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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