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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丨离婚后财产纠纷丨丈夫离婚后被妻子发现离婚时隐匿财产,结果如何呢一审法院:补差价丈夫不服进行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案情简介

双方于××××年××月××日在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8年2月8日,黄某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诉请离婚,法院于2018年9月29日作出(2018)粤03XX民初71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双方离婚。该判决已经于2018年10月31日生效。赵某与郭某、钟某于2016年1月17日签订《三方合伙购房协议书》约定:三方共同投资购买龙岗区房屋,三方各出资40万元,占比均为33.33%。三方于2016年3月9日按揭购买该房屋,登记在赵某名下;截止2018年10月31日,双方确认该房屋尚欠银行按揭贷款2531335.89元,已还房贷本金为118664.11元。经一审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评估,该房产价值时点2018年10月31日的市场价值为4523840元。离婚判决书对涉案房产未作处理。黄某主张分割赵某名下的龙华新区富豪三商店系个体工商户,已于2018年5月被注销。

一审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离婚后财产纠纷。关于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涉案房产赵某共有部分(33.33%)双方各享有多少份额。双方当事人对赵某共有涉案房产的部分各享有50%份额,理由如下:落款时间为2016年10月15日并有赵某签名的离婚协议书中载明“夫妻双方婚后与李贵才、钟某共同出资坐落在龙岗区”;赵某在另案离婚诉讼的2018年6月5日庭审中提供证言拟证明赵某岩出资5万元,对涉案房产占有4.17%的份额,而在该案第二次庭审中又陈述对涉案房产33.33%的部分其母亲占有45%的份额,双方仅为55%的份额,可见赵某陈述前后矛盾,其陈述不具有可信性;赵某辩称涉案房产的首付款系用其与母亲李某梅等人共同投资惠州房产所得投资收益支付,但购买惠州房产及涉案房产均系通过赵某本人账户进行,且赵某未提供书面投资协议等予以佐证,仅凭与赵某有利害关系或近亲属关系的证人证言不足以证实其主张。

基于上述考量及法律规定,在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无书面约定的情形下,涉案房产赵某共有部分(33.33%)属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享有50%的权益。涉案房产登记在赵某名下,确定涉案房产赵某共有部分归赵某单独所有,赵某支付相应的财产差额给黄某。根据涉案房产的评估价值、尚欠贷款余额,赵某应支付黄某涉案房产财产差价补偿款为332050.81元。

二审审判过程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已认定赵某作为涉案房产共有人之一,对该房产享有33.33%的所有权份额,各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涉案房产系赵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故该房产属于赵某的33.33%所有权份额应推定为双方当事人的夫妻共同财产。现有证据不能反映赵某的母亲在赵某购买该房产时对该房产有直接的出资行为,即使赵某的陈述属实,即该出资以其母亲通过出售另外有出资份额的房产的方式实现,出资款的性质亦属于债,与涉案房产的所有权认定不产生影响,赵某的该点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道华律师评析

在离婚纠纷中,财产分割的明确与否直接关系到整个离婚纠纷能否顺利解决,从我国《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来看,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因此本案虽历经一审二审两次审判程序,但因其涉案房产属于夫妻婚内共同财产,因此两审法院均予以确认分割。

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编

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离婚纠纷:双方分居超过两年,且女方二次起诉离婚,案涉子女抚养权以及房产分割问题,看龙岗法院如何判。

案情简介:

女方:罗某,本案原告;

男方:王某,本案被告;

2009年,男女双方确定恋爱关系;

2014年双方登记结婚,婚后一年育有一子;

婚后,双方共有一套房产,各占50%的份额,该房产系安居房,属政府政策性住房,原、被告尚未取得完全产权。

2019年,双方开始分居,婚生子跟着原告生活;

2020年1月,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年4月,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2021年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即本案。

道华律师办案思路:

1、这婚能离吗?

双方自2019年开始分居生活。原告于2020年1月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审理后,于2020年4月判决不准许离婚。这其中存在着两个法定准予离婚的情形:一、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二、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故本次法院极有可能判决准予离婚。

2、关于孩子扶养权。

双方均有较为稳定的工作及收入,但在双方分居的这两年中,婚生子一直系由女方及女方父母照顾,且女方父母亲可出具的《说明》,称身体健康状况良好,年级也不大,愿意一如继往协助女方抚养小孩。故法院在综合考虑双方情况及孩子年龄、居住环境等因素后,极有可能认为继续由女方扶养,不改变孩子原来的成长环境,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3、关于房产的权属问题。

由于该房产系安居房,且双方尚未取得房产完全产权,但综合考虑前面第二条关于孩子抚养权的归属,如*终将孩子的抚养权交于女方,法院在考虑孩子的健康成长以及保护孩子、妇女权益的原则,还是有很大几率判决房产权属归女方所有,只不过女方需向男方支付其原先购买房产而支出的份额。

法院相关判决:

原、被告自2019年4月起因感情不和分居,至今已满2年,符合民法典

规定夫妻一方起诉离婚,经调解无效,法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形。且,原告自2020年1月提起离婚诉讼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现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坚持与被告离婚的行为,也进一步说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被告离婚后婚生子的抚养问题。综合考虑原、被告的现有条件,婚生子的年龄、居住生活现状等因素,从有利于婚生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不宜改变原来的成长环境,婚生子仍随原告生活更有利其健康成长。故,原告要求婚生子由原告抚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原、被告共有的案涉房产,该房产系原、被告仅取得部分产权的安居房,双方现无法协商确定该房产的价值及归属,该房产的价值经本院询问评估公司也无法进行评估,故,该房产所有权的归属可待原、被告取得完全产权后另循法律途径解决,本院在本案中不作处理。但是,虽然因为评估价值未能确定不能明确产权归属,进行一次性补偿,但是安居房的使用权仍可以认定为一方所有,并由获得使用权的一方按月补偿租金。考虑到原告需抚养照顾婚生子,根据照顾子女及妇女权益的原则,本院酌定该房产使用权归于原告。原告使用期间,剩余未还的银行按揭贷款由原告负责偿还,原告另补偿被告每月1500元。

法院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原、被告的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婚生子年满18周岁止。

三、位于深圳市龙岗区的房屋使用权归原告。原告使用期间,剩余未还的银行按揭贷款由原告负责偿还,原告另补偿被告每月1500元。

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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