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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房产纠纷律师?专打房产纠纷的律师

专业房产律师-段少良

近年来,房产交易市场活跃,导致房产纠纷频发,因此房产交易市场对专业房产律师的需求也逐渐扩大。对于房产纠纷中的当事人而言,纠纷的解决结果往往会涉及其几十万、几百万、几千万乃至上亿的利益,因此,专业房产律师的作用对当事人而言往往不可或缺,由此也可见能委托一位专业房产律师的重要性。

近期小编收到许多咨询北京房产律师的问题,在这里,小编向大家推荐一位从业多年的专业房产律师——段少良律师。段少良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具有管理学和法学双学位,学位论文均被评定为优秀论文。2009年通过国家组织的统一司法考试,获得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证。2010年3月开始从事法律实务工作。2011年参加中国政法大学青年律师研修班进修,结业论文获得优秀奖,在此期间参加北京仲裁委员会组织的商事模拟仲裁法庭,担任主要辩手。这些早期的难得法学理论和实践经历为段少良律师成为一名优秀的专业房产律师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段少良律师现在于北京德亮律师事务所执业,同时也是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段律师从业至今办理过数百起各类诉讼、非诉讼以及商事仲裁案件,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为民商事案件,核心业务领域为房地产纠纷、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同时对经济犯罪案件的刑事辩护亦有专门的涉及和研究。作为专业房产律师,段律师也逐渐将主要业务方向定位于房产纠纷方面。段少良律师严于律己,他对自己代理的每一起案件都认真负责,每每有当事人提出疑问,他都耐心解答,段律师用其专业的法律技能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征服了其代理过的每一位当事人,都对他给予了很高的评价。段少良律师作为一名优秀的专业房产律师,名副其实!

段少良律师承办的典型案例选摘如下:

1、李×诉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被选入人民法院网络直播典型案件,涉及公证授权委托人出售房屋的法律效力问题、房屋买受人买受房屋的善意认定问题、房屋出卖人与第三人债权交织问题,房屋买受人对房屋上抵押债权的代为清偿问题。

2、王××、李××、樊××、蒋××等三十户业主诉永州××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属于典型的群体诉讼案件,立案难、开庭难、审理难、判决难等属于群体性案件的诸多困难均在该案中有体现,本案涉及房地产开发过程的典型违法违规问题。

3、何××诉程×、郭×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姜×诉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以上两起案件均涉及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出售共有房屋的买卖合同法律效力问题。

4、王××诉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涉及房屋买卖合同中房款价款支付、房屋过户交付的核心法律问题,以及涉及合同先履行抗辩权的认定问题,属于典型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5、北京城乡××建设有限公司诉登封××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案,该案涉及工程量的确定问题、工程价款的结算问题、工期延误损失问题、违约金的计算问题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常见的法律纠纷热点。

6、刘××诉北京××国际美术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涉及公司法人主体的终止问题、租赁合同的履约主体问题、租赁物的交付问题。

7、潘××诉刘××、邬××追偿权纠纷一案,该案属于疑难复杂民商交叉类型案件,涉及到担保法、继承法的适用问题,涉及到追偿权的行使条件、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顺序、继承人财产处分行为的认定、第三人权利的保护等复杂疑难法律问题。

8、赵××诉吉××、北京××生物激素厂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该案属于企业非法转让职工股权的典型案例,涉及到企业的权利范围、职工的股权保护等问题。

9、杨××涉嫌非法集资罪一案,该案属于典型的亲友之间集资犯罪案件,经本律师辩护,涉案嫌疑人被取保候审。

10、李××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该案属于侵犯知识产权中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案件,经本律师辩护,涉案嫌疑人被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

以上是小编为大家推荐的北京的专业房产律师之一,段少良律师敬职守责,专业知识精深,实战经验丰富,本推荐文希望能对需要聘请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的朋友有所帮助。

道华房产律师团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纠纷胜诉 购买私人自建住宅,卖方既不交付房屋,也不退还款项,买方向法院起诉合同无效,要求返还购房款,获得龙岗区人民法院支持

案情简介

廖某将深圳市龙岗区一栋四层私人住宅楼(编号为xxx-5420)出卖给江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江某支付了8万定金以及购房款42万,后廖某既不履行合同将房屋交付,又不退还购房款,双方由此产生纠纷,无奈江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原告江某诉求

1、确认原被告就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南联龙溪45号一栋四层私人住宅楼(编号为xxx-5420)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无效;

2、被告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50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查明事实

2015年11月XX日,原被告双方就购买位于深圳市龙岗区一栋四层私人住宅楼(编号为xxx-5420)达成初步意向,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定金8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收条,写明收到定金8万元,房屋总价148万元。2015年12月2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内容如下:

1、被告拥有位于深圳市龙岗区一栋四层私人住宅楼,编号为xxx-5420。(由廖某于2015年11月XX日通过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裁决所得);

2、被告保证该房屋合法、有效,无抵押、担保或被查封等权利瑕疵,若发生与被告有关的房产纠纷或债权债务关系时,由被告负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被告负责。如因产权问题造成原告损失将由被告赔偿原告提供的合作资金的两倍资金;

3、被告拥有的以上房产转让给原告,原告分得编号为xxx的住宅楼。4、假如国家允许办理房产证,被告无条件配合原告办理……。2015年12月23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支付购房款42万元,被告出具《收条》一张,确认收到上述款项。之后双方未继续履行合同,被告也未向原告交付涉案房产。

另查明,涉案住宅用地于1993年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登记的用地单位为谢某。之后在住宅兴建过程中,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房屋产权证明。

律师评析

本案双方买卖所涉房产系私人自建住宅,该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房屋产权证明,即属禁止转让的房产,而廖某无证据证明其系该房产的合法权利人,故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应认定为无效。因协议无效,廖某根据协议约定而收取的购房款应返还给江某。

道华房产律师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道华律师分析借名买房隐藏的法律风险——房屋能否顺利过户,登记人和实际出资人谁是真正的房主

各地限购令的出台,部分有购房需求的人失去了购房资格,虽购买人仍可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却也无法交易过户。在此情况下,购房者采用了"借名买房"的方式,这种做法法律上并不鼓励,“借名买房”的做法在实践中出现了各种纠纷,例如:名义购房人与实际购房人均主张其为所购房屋的产权人,争夺房屋所有权的纠纷;也出现因拖欠贷款导致银行起诉名义购房人要求偿还贷款,名义购房人以其非真实权利人为抗辩的纠纷等等。“借名买房”一开始是“限购令出台”的对策,而后延伸作为避税,贿赂,掩盖非法目的等不良目的的手段,因此实践中“借名买房”的纠纷愈演愈烈,此做法也风险重重。

在“借名买房”的案例中,不缺乏有出名人因房价上涨而主张与实际购房人系借贷关系,或者否认由实际购房者出资购买,而不动产的权利归属采“公示公信原则”,即在法律上房屋的产权确实归属于名义购房人。一般而言实际购买人会寻找具备购房资格的亲属或朋友,这往往是纠纷的根源,基于亲情和信任,双方关系密切,往往并不会签署书面协议。这种做法对实际购房人十分不利,一旦出现出名人不承认借名购房关系时,依据举证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实际购房人需要证明双方之间的借名购房关系存在,而实际购房人若未能妥善保存相关的证据,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责任,那么将难以取得房屋产权,势必面临“钱房两空”的局面。

房产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名义购房人为实际登记人,其处分房产的行为属于有权处分,一旦房屋完成过户登记,买方则继受取得该房产。届时,名义购房人“卷款潜逃”,则实际购房人又将会“钱房两空”

房产登记在出名人名下,当出名人对外负债无法清偿,法院对其强制执行时,房产会面临查封、甚至是拍卖,实际购房人需要证明对该房产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而实践中因缺乏证据而导致出现异议不成立,无法阻止房产被强制执行的情况并不少见。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法院在审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参照适用该规定审查认定案外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时,十分严格把握该条适用的前提条件,因此,房产不在自身名下,一旦出名人涉诉,实际购房人也会增加诉累。

道华律师提示:

“借名买房”看似为购买房产的“绿色通道”,但实际上却“暗藏刀光”,应当尽量避免采用该做法。如确需以借名方式购买房产,应当注意签订协议、保留证据。

注:本文系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中国裁判文书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

2019.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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