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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在线房产纠纷律师?房产纠纷律师咨询免费24小时在线

专业房产律师-段少良

近年来,房产交易市场活跃,导致房产纠纷频发,因此房产交易市场对专业房产律师的需求也逐渐扩大。对于房产纠纷中的当事人而言,纠纷的解决结果往往会涉及其几十万、几百万、几千万乃至上亿的利益,因此,专业房产律师的作用对当事人而言往往不可或缺,由此也可见能委托一位专业房产律师的重要性。

近期小编收到许多咨询北京房产律师的问题,在这里,小编向大家推荐一位从业多年的专业房产律师——段少良律师。段少良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具有管理学和法学双学位,学位论文均被评定为优秀论文。2009年通过国家组织的统一司法考试,获得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证。2010年3月开始从事法律实务工作。2011年参加中国政法大学青年律师研修班进修,结业论文获得优秀奖,在此期间参加北京仲裁委员会组织的商事模拟仲裁法庭,担任主要辩手。这些早期的难得法学理论和实践经历为段少良律师成为一名优秀的专业房产律师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段少良律师现在于北京德亮律师事务所执业,同时也是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段律师从业至今办理过数百起各类诉讼、非诉讼以及商事仲裁案件,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为民商事案件,核心业务领域为房地产纠纷、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同时对经济犯罪案件的刑事辩护亦有专门的涉及和研究。作为专业房产律师,段律师也逐渐将主要业务方向定位于房产纠纷方面。段少良律师严于律己,他对自己代理的每一起案件都认真负责,每每有当事人提出疑问,他都耐心解答,段律师用其专业的法律技能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征服了其代理过的每一位当事人,都对他给予了很高的评价。段少良律师作为一名优秀的专业房产律师,名副其实!

段少良律师承办的典型案例选摘如下:

1、李×诉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被选入人民法院网络直播典型案件,涉及公证授权委托人出售房屋的法律效力问题、房屋买受人买受房屋的善意认定问题、房屋出卖人与第三人债权交织问题,房屋买受人对房屋上抵押债权的代为清偿问题。

2、王××、李××、樊××、蒋××等三十户业主诉永州××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属于典型的群体诉讼案件,立案难、开庭难、审理难、判决难等属于群体性案件的诸多困难均在该案中有体现,本案涉及房地产开发过程的典型违法违规问题。

3、何××诉程×、郭×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姜×诉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以上两起案件均涉及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出售共有房屋的买卖合同法律效力问题。

4、王××诉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涉及房屋买卖合同中房款价款支付、房屋过户交付的核心法律问题,以及涉及合同先履行抗辩权的认定问题,属于典型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5、北京城乡××建设有限公司诉登封××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案,该案涉及工程量的确定问题、工程价款的结算问题、工期延误损失问题、违约金的计算问题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常见的法律纠纷热点。

6、刘××诉北京××国际美术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涉及公司法人主体的终止问题、租赁合同的履约主体问题、租赁物的交付问题。

7、潘××诉刘××、邬××追偿权纠纷一案,该案属于疑难复杂民商交叉类型案件,涉及到担保法、继承法的适用问题,涉及到追偿权的行使条件、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顺序、继承人财产处分行为的认定、第三人权利的保护等复杂疑难法律问题。

8、赵××诉吉××、北京××生物激素厂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该案属于企业非法转让职工股权的典型案例,涉及到企业的权利范围、职工的股权保护等问题。

9、杨××涉嫌非法集资罪一案,该案属于典型的亲友之间集资犯罪案件,经本律师辩护,涉案嫌疑人被取保候审。

10、李××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该案属于侵犯知识产权中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案件,经本律师辩护,涉案嫌疑人被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

以上是小编为大家推荐的北京的专业房产律师之一,段少良律师敬职守责,专业知识精深,实战经验丰富,本推荐文希望能对需要聘请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的朋友有所帮助。

房产纠纷一般怎么处理打房产官司需要的证据有哪些

房屋纠纷就是在房屋买卖的过程中所出现的纠纷案件,如果发生了纠纷的情况,*好是能解决的尽量的进行解决,否则将会出现更为严重的情况。发生房产纠纷的时候,我们提供的证据是很重要的,那么,处理纠纷案件需要什么证据?下面就由法宝在线的房地产律师团队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房产纠纷诉讼要提供哪些证据?

1、当事人为法人的,应提供法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如需委托他人进行诉讼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2、提供房屋出卖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和身份证明。3、出卖共有房屋应提交其他共有人是否同意的书面证据。出卖、出租房应提供房客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证据。4、提供买卖双方订立的买卖房屋合同书。5、如已交款或鉴定的,应提出交款的书面证明。6、其它应提交的证据。

二、房产纠纷诉讼需注意什么?

1、证据问题不容忽视

当事人在打房地产官司举证时应尽可能地向人民法院提供原始书证、物证(如有关房地产交易的契约、产权证明等)。同时这也意味着人们在进行涉及房地产的活动中要注意保存好各种往来文书、有关协议、凭证,以便将来一旦发生纠纷,在官司中处于有利地位。

2、房产纠纷合同审查

房产交易由于是大额交易,一般都会签订合同,所以出现这类纠纷的时候大都是以合同纠纷的形式出现,所以审查合同是否有效以及合同的内容约定是关键中的关键。

3、房地产官司注意财产保全

房产纠纷打官司更多的都是属于财产纠纷一类的,这类案件一定要注意财产保全的问题。起诉前一定要先做好财产保全,避免打赢官司无法执行的情形产生,也就是俗称的赢了官司输了钱。

房地产纠纷法宝在线垫钱打官司,胜诉才收费

一般情况下都是委托律师之前都要先给律师费,法宝在线的律师不仅

先打官司后收费,胜诉并且回款有才收费,

而且对于大额的经济纠纷案件,还帮当事人垫付打官司的所有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担保费、执行费等,只要是打官司涉及到的费用,全部垫!败诉或者没有执行到回款,所有的费用当事人不用花一分钱。

垫资诉讼,当事人打官司的新选择!“垫资诉讼”的模式,把当事人跟律师的利益捆绑,让律师在代理案件时更加对当事人负责。

赣州专业离婚律师_赣州离婚房产纠纷律师_赣州离婚彩礼纠纷律师_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讲解子女买房由父母出资,赠与还是借款

子女买房由父母出资,除有充分证据证明系赠与外,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

子女买房由父母出资,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有偿还义务。对于口头赠与的举证证明,应达到高度盖然性。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出借人具有赠与的意思表示,且结合出借人二人的经济能力、对赠与意思表示的否认、借款人对借贷关系认可等情况,认定存在赠与事实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应认定出资系借款。

案情简介

小花与小明系夫妻,两人结婚后,小明父母出资一百三十万元,为小两口买房支付首付款,房屋登记在小花名下。

小花和小明现在感情不合。

小明父母以小花和小明为被告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要求小明和小花偿还借款130万元。小明父母提交了转账记录及小明出具的借条。

小花说,这是赠与,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婚后,父母出资支付首付款,是借款还是赠与?

一审法院认为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认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本案各方当事人均认可小明、小花购买生物医药基地的房屋时,小明父亲、母亲支付130万元的事实。

争议焦点在于该笔款的性质是赠与还是借款。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属于单务合同,应当谨慎认定。《*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的存在”,表明对于赠与事实的认定高于一般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标准”。

本案小明父亲、母亲所提交的证据以及小明、小花的陈述,能够证明款项交付真实存在,小明、小花是该款项的接收方和收益方,至于上述款项是经二人转手交付购房款还是由小明父亲、母亲直接交付在所不论。小明亦认可上述款项系借贷关系,在小明父亲、母亲否认具有赠与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根据《*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的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起诉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因此,证明上述款项系赠与的举证责任,首先应当由小花承担。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则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现小花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小明父亲、母亲对其与小明有赠与的意思表示,结合小明父亲、母亲二人的经济能力、对赠与意思表示的否认、小明对借贷关系认可等情况,认定存在赠与事实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该案的涉案房屋因系以小花的名义购买,不满足《*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的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情形,本院不再赘述。《*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的规定,系基于父母有赠与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赠与对象不明确时的认定依据,并不适用于本案的情况。

需要指出的是,在当前高房价背景下,部分子女经济条件有限,父母在其购房时给予资助属于常态,但不能将此视为理所当然,也绝非法律所倡导,否则严重违背法律公平正义之理念。子女成年后,父母已经尽到了抚养义务,并无继续提供供养的义务。子女买房是父母出资,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

综上,小明、小花作为购房款的借款人,应当返还出借人小明父亲、母亲上述借款共计130元。对于借款利息,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小明父亲、母亲主张小花、小明自起诉之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法院不持异议,利率应当按照年利率。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条,《*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小明、小花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小明父亲、母亲借款130万元;二、小明、小花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小明父亲、母亲借款利息(以137206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8年7月1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三、驳回小明父亲、母亲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小明父亲、母亲支付130万元元购房款的性质,是赠与还是借款。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并且为无偿合同、单务合同。《*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的存在”,本条是关于提高证明标准的特殊情形的规定。提高的证明标准,要求达到显而易见的程度。对口头赠与的认定,应适用高于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本案中,小明父亲、母亲依据支付购房款的转账凭证及小明出具的借条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要求小花、小明偿还借款本息,根据《*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的规定,应视为小明父亲、母亲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证明责任,小花抗辩该款项系小明父亲、母亲对小花、小明的赠与,小花应对其上述款项系赠与的主张提供证据证明。现小花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小明父亲、母亲对其与小明有赠与的意思表示,结合小明父亲、母亲二人的经济能力、对赠与意思表示的否认、小明对借贷关系认可等情况,认定存在赠与事实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的规定,系基于父母有赠与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赠与对象不明确时的认定依据,并不适用于

本案的情况。子女买房由父母出资,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

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将小明父亲、母亲支付的购房款130万元认定为对小花、小明的赠与,对小明父亲、母亲极不公平。综上,小明、小花作为购房款的借款人,应当返还出借人小明父亲、母亲上述借款共计130万元。

法律解答吴华萍律师简介:中共党员,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团队负责人,赣州市律协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

赣州市章江新区新赣州大道18号阳明国际中心2号楼7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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