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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卖房人能否要求买房人过户呢,卖房人可以委托买房人办理过户吗

房屋买卖合同是房屋买卖的重要内容,无论是购买者还是销售者都必须慎重处理其合同内容才能保证交易的顺利完成,买卖双方达成一致,避免了许多麻烦。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依然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 例如,对于房屋买卖合同的销售者能否要求购房过户,不少人不知道相关规定。 所以,今天我要请律师编辑就这个问题向你解答。

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可以要求购房人过户,但出卖人也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 详细情况如下。

买卖合同是一方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 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者出卖人,支付价款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受人。 房屋买卖合同是指购房各销售者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房屋买卖签订的协议。

一.房屋买卖合同条款

房屋买卖合同是指购房各销售者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房屋买卖签订的协议。 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1、合同双方当事人。 买卖双方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如果有委托代理商,还包括委托代理商的姓名(姓名)、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2、标的。 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示的对象。 在住宅买卖合同中,目标是住宅。 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家的位置

)被买卖的房屋面积应当分别标明实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公共建筑面积。

)3)房屋是现房还是期房?

)4)房屋配套设施和维护标准。

3、房屋价格及支付时间约定。 一般新建商品房或预售商品房,都是根据所买卖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房屋价格。 也就是说,约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售价是多少元,然后将单价乘以建筑面积计算房屋支付的价款。 老房子的买卖有时直接约定逐户或逐户支付的货款。 合同一般载有支付时间的进度表,买方按照此进度表将每期支付的款项交付卖方。

4、交房期限。 卖方必须在某一日期前,将房子交给买方。 买受人应当自实际接收该房屋之日起,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进行权属登记,卖方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 或由卖方代理买方进行上述工作。 交房的同时或一定时间后将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为买方)交给买方,由买方支付相关费用。

5、权利保障。 卖方保证房屋交付时,该房屋无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并保证交付时该房屋原已完成卖方设定的抵押权。 房屋交付后,发生该房屋交付前存在的权利纠纷的,由卖方承担全部责任。

6、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违约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的规定对于促进当事人自觉地妥善履行合同,保护违约方以外的合法权益,维护合同的法律效力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可以避免将来双方相互扯皮的情况。 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买方不按期支付购房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卖方不按期交付房屋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卖方交付的房屋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等。

7、合同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如房屋保修责任、物业管理及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等。

二.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别规定

1、房屋买卖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买卖双方应当书面约定买卖房屋的位置、面积、价格等。

2、城镇买卖房屋所有权经房屋登记机关登记后发生转移,未登记的,交付不产生权利转移效应。

3、出售共有房屋或者出租房屋的,其他共有人或者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4、双方当事人应当本着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 为体现双方自愿原则,在本合同相关条款后留出空行,供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 合同生效后,未经修改的文本打印或打印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内容。

5、本合同文本是买卖双方自行成交采用的示范文本,通过设立“专用账户”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交易担保机构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签订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应当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6、存量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时涉及的主要税费包括: 包括但不限于契税、印花税、土地出让金(已购买公有住房的有此项)、综合地价)、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

7、双方当事人选择申请仲裁解决争议的,可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者其他注明全名的仲裁委员会申请。

8、双方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合同正本份数,并认真核对,使合同签订时各项合同内容一致。

这是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销售者能否要求购房人过户的全部解答。 通过全文,可以了解房屋买卖合同的销售者是否可以要求购房人过户的问题。 答案是肯定的。 合同本身是双方达成协议的结果,但卖方也必须提供必要的协助,以顺利帮助买方过户。 我希望以上回答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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