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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案件的管辖范围是哪些内容

社会公众人物或者法人机关权益受到行政机关侵害后,可以依照规定申请刑侦赔偿。 和国家赔偿一样,行政赔偿的案件必须由有受理权的机关受理。 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涉及管辖权问题。 根据相关行政法规,行政赔偿案件的管辖范围是什么?

一、行政赔偿的管辖范围是什么?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同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由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管辖。

第八条赔偿请求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请求涉及房地产的,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案件由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赔偿案件:

(一)被告是海关、专利管理机关的;

)2)被告是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

)3)辖区内其他重大影响和复杂的行政赔偿案件。

上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领域内有重大影响和复杂的第一审行政赔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范围内管辖重大影响和复杂的第一审行政赔偿案件。

第十条赔偿请求人因同一事实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任何一个行政机关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出。 赔偿请求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书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公民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或者对行政赔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对同一当事人实施限制人身自由和对财产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由受理该行政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原告住所地或者房地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被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再移送。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他们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的,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管辖的,应当逐级进行。

二、行政赔偿类案件案由的构成要素和确定方法

行政赔偿类案件分为一并提出行政赔偿和单独提出行政赔偿两种情况。 对于一起提起的行政赔偿案件,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案件的案情理由后加上“及行政赔偿”一词即可。 如“工商行政登记及行政赔偿”“向公安机关投诉不履行保护人身权的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等。 对单独提起行政赔偿的,案由的确定方法是行政管理范围的行政赔偿。 以税务工作人员在执法中致人伤亡,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为例,为“税务行政赔偿”等。

司法机关的管辖范围不同,各司法机关只能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内受理案件。 为了确定各司法机关的管辖范围,立法机关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范,并对其进行了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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