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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时效中断事由有哪些情形

你可能会在生活中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提起诉讼。 当缺乏法律知识的你被告知民事诉讼时效中断时,一定充满了疑惑和困惑,影响了你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损失惨重。 民事诉讼时效中断事由是什么? 总结并系统地介绍。

一.民事诉讼时效中断事由

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请求(请求)或履行义务(承诺)。 这些事由区别于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都是基于当事人主观意志实施的行为。 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促使权利人行使请求权,消除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稳定状态。 因此,诉讼时效进行的条件是权利人不行使权利。 如果当事人通过实施这些行为,权利义务关系重新明确,诉讼时效就没有继续计算的意义,当然应该中断

1、提起诉讼。 起诉的性质是权利人主张权利的保护。 基于此性质,对诉讼提起进行扩展解释,使其不仅包括权利人向法院起诉的行为,还包括权利人具有同样性质的其他行为,如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权利保护请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向清算人申报破产债权等。 但权利人起诉后,自行撤销诉讼,或者诉讼因不符合法定程序被法院驳回的,不再提起诉讼,诉讼时效不能中断。

2、权利人主张权利。 权利人在诉讼外主张其权利的意思表示,可以由义务人、保证人、义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托管人、调解委员会作出,其效力不一致。

权利人主张权利是行使其权利的行为,由于诉讼时效制度的制裁懈怠了行使权利人的宗旨,诉讼时效被中断。

3、义务人承诺。 也就是说,义务人向权利人表示承认其权利的存在,并希望履行义务。 该表示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确定,丧失诉讼时效的适用理由,使时效中断。 义务人对权利人的认识可以用各种方法进行。 以口头或书面通知权利人或其代理人、请求延期给付、提供担保、支付利息或租金、清偿部分债务等义务人的行为,在法律上均为认识的约定。

二.法律后果

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发生时效中断的事由后,经过的时效期间无效,中断事由存续期间时效不进行,中断事由终止时重新计算时效期间。 但是,如何确认中断事由的结束,根据事由的性质而不同:

(1)请求或同意中断时效时,书面通知应以到达对方时为由终止。 口头通知应当以对方理解时为由终止。 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后,权利人再次请求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可以再次中断。

)2)因诉讼或仲裁而中断时效的,以诉讼结束或法院审判时为由终止。 权利人申请执行程序的,应当以程序执行完毕时为由终止。

(3)因调解导致时效中断的,中介失败的,以失败为由终止。 中介成功达成合同的,以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为由终止。

三.适用条件

1、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由法律直接规定,其特征都是当事人有意识的行为,包括起诉、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 这些法定事由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出现会引起时效的中断(具体事由后述)

2、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无论在诉讼时效期间的哪个阶段发生,均产生中断的法律效力。 此外,诉讼时效的中断次数不受法律限制。 也就是说,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3、诉讼时效中断时起,在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此,法定事由发生前经过的时效期间无效,与重新计算的时效期间无关,从这个意义上说,民法学将诉讼时效中断称为根本障碍。

4、因不可抗力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不能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

由此可见,在起诉过程中,民事诉讼时效中断事由有起诉、请求、承认三种,这些事由发生后经过的时效期间无效。 因此,只有在充分了解民事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的基础上,了解理由,才能及时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一些法律问题,请咨询律师网站上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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