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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逮捕后的羁押期限

一、逮捕羁押期限自逮捕执行之日起?

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按月计算,自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之日起至下一个月的对应日为一个月,没有对应日的,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截止日。 一般刑事案件要经过立案侦查(公安机关负责)、审查起诉(检察机关负责)、审判(法院负责)三个阶段才能结案,法院判决后送有关机关执行。

二.相关规定

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 案情复杂、逾期不能结案的案件,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关于以下四类案件:

(一)边疆重大复杂交通事件;

)2)重大犯罪集团案件

)3)逃逸犯罪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期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逾期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两个月。

对于因特殊原因不宜长期审理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另外,关于从拘留期限起算的时间,有三种特殊情况。 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发现其他重要犯罪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使用真实姓名、住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身份查明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身份不能确实查明的,也可以自行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审判。

用精神疾病鉴定嫌疑人的期间不包括在案件期间内。

羁押期限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非常重要,司法机关涉及当事人相关审理期限认定的,一般计算羁押期限,如执行刑事拘留处罚,羁押的时间也计算在刑期内,羁押期限的认定非常重要和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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