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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什么内容

依法行政、行政为民是我国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宗旨和原则,具体实践中大多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在法律规范和规范下开展行政工作,实施行政行为,但仍存在少数粗暴执法、钓鱼执法、违规行为, 对执法对象合法权益造成实质性侵害的,被害人可以申请行政赔偿,但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呢?

1、主体要求。

实施行政侵权行为的人应当是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 具体包括:

(一)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行政执法人员;

)2)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行政职务的管理机关及其人员;

)3)自愿协助行政事务的人。

2、行为要件。

行政侵权行为是行政赔偿责任最根本的前提条件。 行政侵权行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必须是执行行政职务的行为。 既包括行政主体自身直接作出的职务行为,也包括行政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组织作出的履行职务行为。

)2)应当是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违法侵害和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3、损害事实。

损害的发生是行政赔偿责任发生的基础条件。 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

)1)必须是已经发生的、切实存在的损害。 对于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不确定状态的损害,不能向行政要求赔偿。

)2)损害应当是直接损害,不包括间接损害。

4、因果关系。

只有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与行政相对人的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的,行政机关才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行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身的行为造成损害的。

综上所述,关于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首先是侵害执法对象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或者工作人员主体,其次是在职责范围内执行业务时发生侵害行为,同时侵害行为造成执法对象人身和财产直接损害,且存在因果关系,涉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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