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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告知听证的行政处罚怎么办理

一、如果不通知听证的行政处罚怎么办?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行政机关作出没收较大财产的行政处罚决定前,未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或者不按规定举行听证的,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确认该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律程序较大数额的标准问题、中央垂直领导的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没收处罚决定,应当参照国务院部委有关较大数额罚款标准规定认定,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没收处罚决定,报省、行政管理部门参加

二.听证制度:

听证制度是由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提出意见、提供证据,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受证据的程序形成的法律制度。

听证是一项带有现代民主政治色彩的制度。 1946年美国制定了《联邦行政程序法》,首次将听证程序定为行政程序的核心。 其基本精神是程序公正,保证结果公正。

中国最先引入听证制度的是深圳市。 真正在全国普及是在1996年,《行政处罚法》年将听证制度纳入行政执法程序。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听证:

治安管理处罚的听证范围中没有“责令停产停业”。

第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或者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要求听证的权利。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听证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三、听证几天内告知当事人。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高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按照以下步骤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办的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的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提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和公民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有违反国家行政规定行为的,届时行政机关将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为了更好地维护当事人权益,体现公平,国家也规定行政处罚后由行政部门进行听证,当事人也在听证会上提供证据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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