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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的内容都有什么内容

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如果运营需要较多,出质人会对股权进行质量登记,但出质登记不是一件小事。 在出质量之前最好先了解相关内容。 比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质量登记办法的内容有哪些? 这就简单介绍一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资比例登记办法

(2008年9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公布;2016年4月29日,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修订)。

第一条为了规范股权质押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所有权出质并进行质量登记,适用本办法。 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权除外。

第三条负责出资比例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出资比例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关是股票的质量登记机关。

第四条出资比例登记事项包括: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质量所有权所在单位的名称;

(三)出资比例金额。

第五条申请质量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 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票,在冻结解除前,不得申请股票质量登记。

第六条申请出资比例出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应当由出资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 申请撤销出资比例出资登记的,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面提出。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资比例功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申请设立登记出资比例,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记载调遣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调遣人所持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

(三)质权合同

(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章)。 下同);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人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人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八条出质所有权金额发生变更,以及出质人、质权人名称(名称)或者出质所有权所在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第九条申请股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变更登记事项的证明文件。 属于股权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的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质权人所在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提交姓名或者更名的证明文件和变更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人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人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十条因主债权消灭、质权的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致使质权消失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申请股权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指定代表人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人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十二条确认质权合同依法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申请撤销登记。

第十三条申请撤销股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书》;

(二)确认质权合同依法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书;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十四条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并发给登记通知书。 通知书上加盖登记机关股票质量登记专用章。

不属于股权质量登记范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退回。

第十五条登记机关应当将股票质量登记事项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向社会公众查询。

因自身原因对股权质量登记事项记载错误的,登记机关应当及时更正。

第十六条股权质押登记的文件格式文本,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十七条本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然后在公司当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注册,在注册过程中会给出质押股权的具体金额是多少才能进行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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