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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赔偿精神损失怎么赔偿的

一、离婚赔偿精神损失如何赔偿?

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精神损害赔偿通常不超过5万。 这在婚姻法中称为离婚过失损害赔偿制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该损害赔偿方应主张离婚无过错。 该条件是指即使存在过失,在该过失未导致离婚的情况下,也被视为没有(与离婚没有因果关系的)过失。

2、过错方必须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法定过错情形。 即: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的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只有这几种情况构成离婚的过失。

3、该过失必须与离婚存在因果关系。 即,该过失导致离婚。 即使有过失,如果双方没有离婚,也不能主张这种损害赔偿。

4、该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提出,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区分行政离婚和诉讼离婚。 行政离婚离婚后一年内可以另行向法院主张。 离婚的原告必须在一审辩论结束前提出这一主张。 否则,在判决或者调解离婚后提出不得另行主张的离婚诉讼的被告不同意离婚,但法院判决离婚的,可以在判决生效后另行以诉讼方式提出该损害赔偿请求。 但是,无论是行政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如果该过失是在离婚后被发现的,则不得以该过失与离婚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为理由主张。

二、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前提

1、必须是合法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

2、应当是因对方过失而离婚的,限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

3、提出离婚时必须提出。 也就是说,不离婚就不能提出赔偿。 赔偿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提出。 只提出赔偿而不提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必须针对合法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

《婚姻法》适用第四十六条时,律师认为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形:

1、《婚姻法》符合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人员作为原告依照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应当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婚姻法》符合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为被告的离婚案件,被告不同意离婚,又不依照该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双方离婚时需要认定有关情况,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涉及一方有过错行为的,可以举证方式向对方要求赔偿,法定过错方必须赔偿,可以要求有过错方不分得财产。 具体情况结合实际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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