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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第三人主体

在诉讼过程中,案件涉及的人虽然不会直接成为案件的原告、被告,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涉及到他们的利益,因此往往以第三人的身份存在。 行政诉讼中也有第三方,谁能成为行政诉讼的第三方呢? 下面一起理解吧。

一.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定义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未提起诉讼,或者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以第三人的身份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由此可见,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申请参加诉讼或者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谁能成为行政诉讼的第三方?

第三人总体上可以分为原告型第三人、被告型第三人和证人型第三人。

原告型第三人是指有诉权,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参加他人提起的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主要的是:

1、未因行政处罚案件提起诉讼的共同被处罚人。

2、对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包括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的行为处罚案件中的被处罚人或者被侵害人。

3、行政机关裁定民事纠纷案件当事人。

4、《最高法院行诉法解释》第十五条规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中一方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另一方可以为第三人。

5、《最高法院行诉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人不服行政机关处置该土地被起诉后,该土地的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可以是第三人。

6、《最高法院行诉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非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不服该企业经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兼并、出售、占有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被告型第三人是指其诉讼地位相当于被告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 主要的东西:

1、应追加为被告,但原告不同意追加的行政机关。

2、与行政机关共同签字作出行政行为的非行政机关。

3、复议机关或者有行政行为的原行政机关。

证人型第三人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要作用是共同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第三人。 主要的东西:

1、与原告被检举行为有承认关系的行政机关。

2、被行政机关赋予某些权利或资格的公民或组织。

3、行政机关认为经营者销售的产品不合格或者容量不足,对其进行调查的,该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作为第三方。

4、行政机关认为经营者销售的散装产品分量不足予以处罚的,可以将该经营者使用的度量衡等标准器具的生产者作为第三方。

根据诉讼案件的种类不同,对第三人的规定可以说也不尽相同,其中行政诉讼的第三人主要是上述几类。 具体分为原告型第三者、被告型第三者、证人型第三者。 如果你在这方面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我建议你可以自己来和我们的专业律师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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